李能賀
- 李能賀 男 1911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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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能賀(1911-1971),男,臺南佳里人,佳里興國民學校畢業。1949年10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鋁業公司高雄工廠文書科繕寫員,年39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李能賀國民學校畢業後曾在臺灣新興製糖公司、臺灣食糧營團等處工作,戰後經商1年左右,於1947年9月20日通過資源委員會臺灣鋁廠的招考,在該廠文書課擔任繕寫員,負責抄寫、裝訂等工作。根據官方檔案,其在1949年7月間經由陳平順介紹,於苓子寮戲院認識一位陳姓人士(被捕之後才知道該人士就是李份),以保護鋁廠、促進工廠與地方自治為由向其遊說,因此在10月6日參加了「自治協會」。加入時只寫了一份履歷書,也不知道是參加什麼支部或擔任什麼工作,只知道廠裡有陳平順、陳朝新、董登源、洪國孝等4人參加,但他們都說要考慮後再決定。曾經兩次去其領導董登源家跟陳姓人士隨便聊聊。10月6日被高雄市警察局逮捕,其後經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等單位數次審訊。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於1951年2月21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清字第287號代電交訓,先移送內湖新生總隊,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七〇四六部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52年12月時,國防部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因獲知高雄鋁廠事務課司機兼車庫室領班蔡萬全與李能賀可能有所關連,或曾由李能賀吸收參加共黨,因此向新生訓導處借提李能賀訊明實情。不過,據新生訓導處處長姚盛齋於1953年1月5日的回覆,李能賀稱與司機蔡萬全甚少接觸,並無吸收蔡參加組織之情事,留有談話筆錄。
1954年新生訓導處處長姚盛齋以李能賀思想已改正、工作勤奮、言行表現良好,依(43)安感廉字第0934號呈擬請准予核釋。11月5日李能賀感訓期間屆滿,1955年1月17日保釋離隊。根據1954年李所填寫之新生考核表,當時其家中有郭姓妻子1人,子女共3女4男,田地5厘,生活困難。
1999年10月16日,李能賀之子李展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能賀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朱子慧、李份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判中僅承認參加自治協會等團體,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就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未予詳查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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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工廠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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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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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