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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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樂(1916–),男,高雄人,工人。 趙樂畢業自高雄州高雄第三公學校(今高雄市三民區三民國民小學)。1947年7月、11月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朱子慧與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職員李份先後加入組織,朱子慧、李份與陳澤民組織省工委會高雄地區工委會。李份負責工運工作,除直接吸收黨員外,並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機械廠支部、水泥廠支部、鐵路工廠支部等各類支部。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員工趙樂及謝水木等9名員工組成機械廠支部,由謝水木擔任機械廠支部的聯絡人。 1949年7月保密局偵悉資源委員會高雄鋁業公司職員李能賀散發反動刊物,10月5日高雄市警察局刑警隊搜查鋁業公司職員宿舍,10月24日循供捕獲李份,10月31日再循供將陳澤民與朱子慧捕獲到案,11月8日再將劉特慎密捕,截至11月10日止,本案共逮捕趙樂等46名。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記載,趙樂在保安司令部庭訊時,只承認參加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員工勵進會及自治協會等團體,否認直接參加共黨組織。惟根據同案被告李份、朱子慧等供認,該團體等係虛構之叛黨團體名稱,藉以吸收成員,且與之討論保衛工廠、學校等事,1950年9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趙樂有期徒刑5年,10月13日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5年徒刑,11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仍維持原判。 趙樂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