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準

  • 董玉準 1924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董玉準(1924-1998),男,嘉義人,臺南州嘉義市北社尾公學校(今嘉義市西區北園國民小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年26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董玉準住在高雄市連雅區。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8月其經郭雙才介紹給謝水木,要其參加「工友團結會」,雖予以拒絕,但謝水木仍堅持要其參加團結會,一到兩週來機械廠一次。謝水木所領導團結會是因怕時局紛亂時,地痞流氓會來接收工廠,為了領導工人團結,保護工廠而成立。參加者除謝水木、董玉準外還有陳太平,共3人。11月5日晚,其在高雄前金的趙樂家中被國防部保密局扣押。 1949年11月11日被送至臺北市延平南路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保密局南所), 1950年8月21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1951年2月21日被送至內湖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服刑,5月17日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期間參加政治感化教育班,曾研讀《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其中兩章。1954年11月4日刑期屆滿,當日下午由董玉準的父母擔任保證人,在保證書上署名,「保得叛亂犯董玉準壹名於執行刑期屆滿釋放後,不再為匪幫工作或參加非法團體,反抗政府,並服從政府法令,接受指定工作及管教」,由竹園派出所林姓警員擔任對保人,後將保證書呈交臺灣軍人監獄。12月11日,董玉準簽寫「受管教人志願調查表」與「誓書」,在調查表中寫下日後工作未定之前,開釋後的生活為依靠父親經商收穫。當時董家除董母、董玉準外,有年幼的1弟1妹,董玉準與妻子林夢冬育有1名10歲女兒,家中全賴董父販賣農器具維生。1954年12月24日董玉準得以開釋返家。 1999年7月8日,董玉準之妻林夢冬等5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同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董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董君供述參加勵進會及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為據,惟董君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且就李份所供述董君參加之「工友團結會」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