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添丁

吳添丁(1924-1996),臺灣臺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北門鄉農會會計股長,其在高雄機械廠冷作部充當技工時,與郭雙才結識,曾受郭君反動宣傳誘惑,經吸收參加該廠共匪高雄地區支部組織,受郭君領導,與謝水木、趙樂、王金來、董玉準等互相聯絡,企圖發展匪黨組織。1960年1月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警察局之自白及他案被告謝水木、趙樂、王金來、董玉準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並有被誘取供之抗辯,且原判決對所謂高雄地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別其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會計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