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
本案一般稱為「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張潮賢案」,或以案首稱為「張潮賢等案」,屬於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案情延伸自「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鐵路部分組織李生財案」。本案共計有張潮賢、王清、周源茂、周來福、吳添丁、劉鎮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黃家猶、黃孫斌、劉孫惠、倪伯芳、鄭藍煙、張旺、蘇木貴、鄭枝爐等25名被告。除鄭藍煙、張旺、蘇木貴、鄭枝爐外,有21人被判刑。
根據官方檔案,張潮賢(1928-1956),樹林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1944年起於臺北鐵道工廠(今臺北機廠)任職,1947年時與林佳楓(林飛豹)、簡錫煌一同進入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員工訓練所司爐班受訓,並受簡錫煌影響,開始參與工人活動。期間,也結識鐵路局臺北機廠機務段司機員許欽宗等人,並參與「臺北機廠親睦會」活動。1949年8月1日晚間,張潮賢在簡錫煌帶領下於臺北完成宣誓加入共黨儀式;年底簡錫煌應徵召至鳳山入伍。張潮賢隨後在樹林地區拓展組織關係,並與樹林國校同學黃家猶及黃就讀於臺灣省立臺北師範學校的好友周源茂等人接觸。後周源茂與黃家猶時常至林佳楓、張潮賢住處討論時事、閱讀《勞動問題》、《經濟學》、《思想方法論初步》等書。在黃家猶正式加入共黨組織後,張潮賢曾多次委託其向在國軍通訊兵第八團擔任中尉技術員的親戚王天送購買槍枝與子彈。
隨著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接連被破獲,許欽宗於1950年3月命張潮賢赴鳳山召簡錫煌返回臺北,並安排其藏匿於林佳楓家中。此後,張潮賢即轉入潛伏狀態,逃亡行動正式開始。張潮賢隨後由林佳楓帶至新店三峽呂喬木家,與簡錫煌、簡國賢等人同住,後輾轉逃亡至土城、新莊等地。「李生財案」與「臺北機廠李漢湖案」接連被破獲後,情治單位在偵訊過程中,獲悉張潮賢曾介紹涉入「李漢湖案」的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務段練習生陳阿波等人參與共黨組織,情治單位隨即展開追捕。5月底,張潮賢與簡錫煌前往曾同為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員工的王清在樹林山仔腳的住處請求協助,王清便將兩人安置於橫坑山區的茅屋中。期間張、簡二人告知王清其身分已遭政府掌握,勸其一同潛逃,王清遂選擇加入,在簡錫煌指導下閱讀《黨員修養》、《唯物史觀》等共產主義書籍。周源茂則與黃家猶一同展開逃亡,初至新竹林佳楓住處,再轉往新莊黃家猶舅父家,5月初周源茂與黃家猶分開後,獨自在樹林地區多處友人家中藏匿,包括住在彭厝的親戚張旺、住在獇子寮的同學李木枝、鄭墻、鄭枝爐、住在樹林親戚周清水、住在三多里親戚的鄭藍長、鄭藍煙、鄭藍埤家、住在泰山的臺北師範同學李永忠等人的住所。
1951年5月,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幹部王子英出面自首,其供述內容成為官方破獲多起北部中共地下組織案件之關鍵,對「張潮賢案」影響尤鉅。在王子英的指示下,周源茂與簡錫煌逃至新店清水坑,與張潮賢再度會合。未久,簡錫煌下山聯絡時,即遭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衛大隊追捕,於逃亡途中被擊斃,張潮賢、周源茂兩人逃回樹林王清家的草寮藏匿,並在此展開長達1年半的山區潛伏生活,期間靠親戚與群眾接濟以獲得對外資訊。黃家猶因受到檢舉,於11月返家探視妻子時被捕。
1953年5月,張潮賢、周源茂、王清等3人自橫坑坡內坑遷往山頂地區,並於7月初轉移至樹林三角埔山區,自建帳幕設置物資據點,作為長期藏匿基地。然而他們的行蹤,終因1953年3月李木枝向內政部調查局臺北站人員自首而暴露。同為樹林人的中央造幣廠技工李木枝,因與周源茂、張潮賢等人有所接觸,配合情治單位擔任內線,與周、張、王3人接觸長達5個月。根據李木枝提供之情報,張潮賢(化名「廖」)、王清(化名「柯」)多次要求其購買槍械、手榴彈與發電機。國防部保密局從相關偵訊內容與內線回報綜合判斷,張潮賢曾向李木枝表示其在臺北地區僅剩3人活動,並以購得槍械後再行組織群眾為目標,顯示其組織規模有限,未見其他明確支線或據點。
在此期間張潮賢、王清二人多次表達家中已有特務進駐,家屬遭扣押情形嚴重,催促李木枝於8月11日晚一同逃亡。鑒於以上綜合評估,保密局遂命偵防組、臺北站會同保安司令部迅即展開拘捕行動,以張潮賢、王清、周源茂3人為主犯目標,並由偵防組長谷正文與保密局臺北站規劃整起緝捕行動。8月11日晚間在樹林獇寮里與三多里交界的周岐山墓地將張潮賢、王清兩人逮捕,查獲駁殼槍一枝與手榴彈一枚。隔日清晨追捕潛藏於樹林三角埔山區帳幕的周源茂,並依其筆錄與口供接連逮捕相關人等。從事後的口述及檔案來看,當時張潮賢等人周圍已有諸多情治人員布線,王清之妹王阿貴就曾提及,當時家中確實屢受警察的刺探與盤問,而因「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的鍾興福在獄中時,亦曾聽聞同涉入本案的刑警劉鎮福自陳,張潮賢逃亡時,其經常到張潮賢家,找張潮賢的母親問他有沒有回家。去了幾趟找不到人,就打張潮賢的母親。後續張潮賢知情後,反咬劉鎮福涉案,使其牽涉其中。
1954年7月12日本案被告周源茂、張潮賢、王清、周來福、吳添丁、劉鎮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鄭墻、張瑞風、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劉進發、王天送等18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晉傳棟以(43)安律字第3054號起訴書起訴。而黃家猶於1951年11月遭逮捕時,因組織案情尚未完全曝光,先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時昌於1952年2月27日,作成(41)安溪字第919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另以《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並於1952年5月2日轉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為執行。同案受牽連者包含親戚黃孫斌、劉孫惠,樹林青年倪伯芳等人。因保密局發現新事證之故,黃家猶部分於1954年撤銷原判決,同時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聲請重審。
鄭藍煙、張旺、蘇木貴、鄭枝爐等四人部分則因嫌疑不足,於1954年7月12日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晉傳棟作成(43)安律字第3055號軍事裁決書裁定不付軍法審判,並於同月月底開釋。張旺於後來接受口訪時提及,當時因被收押近1年而失去了原有的工作,致使其雖然未被判刑,卻同樣因此生活面臨困頓。本案受牽連者除鐵路局員工、樹林地方青年及警員外,也有諸多涉案人的親友受到牽連。如張瑞風、張瑞鐘二人為張潮賢的叔叔;周來福、周清水二人是周源茂的堂哥;鄭藍長、鄭藍煙、鄭藍埤三兄弟為周源茂之姻親;黃家猶亦有親戚黃孫斌、劉孫惠受到牽連。
本案後續經過審訊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殷敬文、彭國壎於1954年10月18日預擬(43)審三字第九十二號判決。在軍法官的初判意見中,張潮賢、周源茂、黃家猶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王清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周來福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劉鎮福、吳添丁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鄭墻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另被依《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張瑞風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另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王天送、劉進發則分別被依《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3個月。
上述判決於1955年1月22日由國防部送交總統府核覆。惟總統府秘書長張羣審閱判決後,於2月16日簽擬意見,認為王清、周來福、劉鎮福、吳添丁、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王天送等8人身為警察及其親屬,明知張潮賢、周源茂等人為共黨,卻仍然藏匿,並且王天送連續出賣槍械,情節重大,因此應嚴予復審,並且指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劉進發、鄭藍煙、鄭枝爐、蘇木貴、張旺等5人應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經總統蔣介石於4月23日核覆後表示「如擬」。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殷敬文、彭國壎依據此意見,先依(43)審三字第九十二號判決,除王清等8人以外,照預擬判決宣判張潮賢、黃家猶、周源茂、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鄭墻、張瑞風等人的罪刑,劉進發部分則為公訴不受理。1955年5月3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11號令核定。惟因保安司令部尚在搜集嫌疑人照片供張潮賢指認,國防部長俞大維於1955年9月19日呈報總統蔣介石,為求擴大破獲相關案件,因此請求暫緩執行死刑,蔣介石於9月29日以總統府代電回覆同意。其餘人等則再依張羣的覆核意見進行審理。
1956年5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5)安元字第2275號函函知參謀總長彭孟緝本案已無擴大破獲的可能性。國防部長俞大維於同月17日以(45)典源字1018號函呈總統府核備,說明張潮賢、黃家猶、周源茂等人應擇定時間執行。張潮賢、黃家猶、周源茂因而於1956年5月23日被臺北憲兵隊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臺北縣政府查報後,張潮賢、黃家猶、周源茂3人均無財產得以沒收,國防部因此於1956年10月以(45)感悟字第148號函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免予執行。
王清等8人的部分,1955年9月2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殷敬文、彭國壎作成(44)審覆字第二十號判決,加重王清、周來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等5人的刑期。其中,王清被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周來福被加重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則被加重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
1956年1月18日,針對劉鎮福與吳添丁部分,國防部以(45)典兼字第九十六號令將該案發還復審。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周咸慶於1956年3月27日另作成(45)審覆字第四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包庇叛徒」加重劉鎮福與吳添丁刑期。劉鎮福從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吳添丁從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6年7月30日,王清等8人的判決復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國防部長俞大維核閱,再上呈至總統府。總統府秘書長張羣於8月16日審閱判決後,指示王清、劉鎮福、周來福、周清水、吳添丁、鄭藍長、張瑞鐘等仍維持原判,王天送則送往普通法院審理。8月21日總統蔣介石反駁張羣意見,批示王天送仍應交軍法審理。惟因本案王天送部分如何審理尚未有定論,除王天送之外,國防部最終於1956年8月30日以(45)典兼字第1711號令核定判決,並於1956年9月21日上午宣判。王清於9月21日被臺北憲兵隊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臺北縣政府清查,王清、周來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劉鎮福與吳添丁等7人因財產無多,國防部於1957年5月27日以(46)準誨字第1053號函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上7人均免執行沒收財產。
王天送部分,國防部長俞大維於1956年9月30日再度上呈意見,說明依據行政院43年10月10日修正之《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公共危險罪應由普通法院審理。10月8日秘書長張羣復向總統請示「王天送一名擬可准移法院審理,所有槍彈來源擬飭仍由保安司令部繼續查究」是否妥當?總統蔣介石於10月23日回覆意見「應先將槍彈來源查報」。
1956年12月13日,國防部長俞大維再上呈意見至總統府,說明王天送案經追查後,釐清槍枝來源來自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牛恩光、王友恭等人,該槍枝為兩人前在中國大陸時期購得自衛使用,來臺後因貧病而轉售予王天送。秘書長張羣於12月25日核覆意見,說明王天送雖將槍彈出售給黃家猶等人,但根據保安司令部一再偵審,確認被告並不知道黃家猶具共產黨身分,從法律來看自難構成資匪刑責,僅能依公共危險罪論處;公共危險罪則同國防部意見,應依照規定送交普通法院審理。1957年2月6日總統蔣介石同意上述意見。
依據前述討論意見,本案在處理程序確定後,王天送、鄭墻、劉進發以公共危險罪相關刑責須追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先在1957年3月9日由軍事法庭審判官唐湘清做成(46)審復字第二十八號判決,宣判王天送的部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訴不受理,並將全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隨後即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方正,於1957年3月30日做成(46)起字第115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57年4月24日經推事汪家聲做成(46)刑判字第1924號判決,依《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
被告王天送因不滿判決而提起上訴,案件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進行審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推事章粹吾、推事章琳、翟紹光三人復於1957年6月26日,作成(46)判字第2047號判決撤銷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
鄭墻、劉進發的部分,因兩人非屬於軍人身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7年5月18日函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方正於1957年5月30日做成(46)起字第215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推事羅建群於1957年7月13日以(46)訴字第3766號判決,依《刑法》第186條判處劉進發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白朗寧手槍一支、子彈10發;鄭墻的部分則因其犯行至審判時已屆5年追訴期而免訴。
黃家猶之妻黃王碧玉日後回憶丈夫被槍決前後的經歷時,表示她並未拿到判決書,也不清楚丈夫為何被槍決,而當時家中育有一子一女,自己同時又懷有身孕。王清的妹妹王阿貴的證言,亦稱王家人因此事而深受打擊,其妻飽受精神疾病折磨。而王阿貴在解嚴後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也受到兄長的極力勸阻,並說「妳如果去申請,會跟大哥一樣被槍斃。」顯示王家人對於政府機關的恐懼。
此案的發生,亦使樹林地區人心惶惶。周源茂遭逮捕後,其案件迅速於地方上傳開,引起社會震撼。為強化防範與社會控制,樹林鎮公所於樹林戲院召開鎮民大會,勸導與周源茂有關之親友及地方民眾自首,形成一波大規模的清查運動。其中,長年擔任樹林國民學校教師的周源茂之姑母吳周娘,因與周源茂有親戚關係,並曾多次讓周源茂借宿家中,雖對其身分知情但未即時檢舉。案發後,吳周娘在鎮長的勸導下前往民眾服務社辦理自首。1953年8月23日晚,在與夫婿吳長益爭執後,於翌日清晨五時在山子腳太平橋頭臥軌自殺身亡。受到周源茂牽連的劉振源也於口述訪談中提及,同受周源茂牽連的臺北師範學校同學李永忠的父親、兄長也因李永忠的入獄而自殺。
本案不付軍法審判之鄭藍煙、張旺、蘇木貴、鄭枝爐等4人,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已予以賠償。其餘被告除劉孫惠、劉進發、王天送外,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並經促轉會或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張潮賢、黃家猶、周源茂、李永忠、劉振源、謝欽益、鄭藍埤、鄭墻、張瑞風等人於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王清、周來福、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於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劉鎮福、吳添丁於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張旺於2024年7月15日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判決處分。鄭藍煙、鄭枝爐於2025年3月31日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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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周源茂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2/306.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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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許雅玲、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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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潮慶申請,張潮賢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49。
20. 王明義申請,王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51。
21. 周武雄申請,周源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642。
22. 周來福申請,周來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61。
23. 吳添丁申請,吳添丁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13。
24. 劉哲文等8人申請,劉鎮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20。
25. 周文裕等8人申請,周清水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09。
26. 鄭玉麟申請,鄭藍長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57。
27. 張瑞風申請,張瑞鐘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50。
28. 鄭墻申請,鄭墻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99。
29. 張瑞風申請,張瑞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49。
30. 李永忠申請,李永忠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339。
31. 劉振源申請,劉振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63。
32. 謝欽益申請,謝欽益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29。
33. 鄭玉宙等六人申請,鄭藍埤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02。
34. 黃王碧玉申請,黃家猶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02。
35. 黃陳快申請,黃孫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204。
36. 倪伯芳申請,倪伯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50。
3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 1505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3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
3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40. 黃王碧玉等申請,黃家猶補償金申請案,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02。
41. 法務部
2024「公告平復謝巽敬君等959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4年7月15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
42.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黃昆彬君等661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4025077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