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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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1931-1956),臺灣臺北人。 依(44)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練習生,其經張潮賢吸收加入朱毛匪幫,與張潮賢、周源茂及簡錫煌等同一小組,曾閱讀《勞動問題》等書,並參與集會數次,後隨張潮賢等逃匿山中,建立「三角埔隱蔽基地」爭取並教育群眾,積極從事叛亂活動。1953年8月1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另案叛徒張潮賢吸收加入朱毛匪幫,閱讀「勞動問題」,後逃匿山中建立「三角埔隱蔽基地」,並教育群眾,此據其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