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猶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黃家猶 1928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新生訓導處、國防部保密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70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家猶(1928-1956),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黃家猶經張潮賢吸收加入匪幫,復受張潮賢之命,陸續向王天送收購手槍、子彈、手榴彈,以供武裝叛亂之用。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6年5月23日執行死刑。0170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審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且亦無槍械扣案,其未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家猶(1928-1956),男,臺北樹林人。1950年被捕時23歲,工人,從事牛車業。因「黃家猶等案(又稱「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張潮賢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判處死刑。 根據(41)安潔字第0919號之判決書,黃家猶經張潮賢吸收加入共黨組織,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發監執行。後又因新罪證,重新判刑,依(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之內容,黃於1950年2月,經張潮賢吸收加入組織,又於同年7月間,由倪伯芳介紹向廖修財購買加拿大手槍一枝、子彈59發;同年同月倪伯芳又經黃家猶之介紹,向樹林國民學校某軍人購得手槍一枝、子彈5發,均未經登記領照私自持有。復於1950年2月至5月,受張潮賢之命,陸續向王天送(已緝獲案另案審判中)收購手槍3支、子彈30餘發、手榴彈12顆,以供武裝叛亂之用。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被判處死刑。 黃家猶原被判10年,也已在服刑中,因政府擴大三角埔武裝基地案的追訴,將之由綠島送回臺灣再審,和王清等4人,改以武裝叛亂罪處死刑。此案涉及多條人命,數十人的生命為之轉折,但官方檔案不僅前後矛盾,且人事物錯置,但死者已逝,刼後餘生者,在沈寂多年後仍持續喊冤,指出此武裝基地案係官方擴大羅織所成。其親友後輩都不明他何以被判死刑,後輩黃雪玲的口述訪談表示她聽聞祖母說,黃因細故得罪地方上的警察,才被羅織。至於第二次判決書中指他幫張潮賢等人購入子彈,以及在自白書所指參加匪黨一事,他直白指出是「刑事」(警察)要他說的,他雖認得這些人,但未加入組織,也不知這批人買彈藥的動機何在,和判決書中的陳述有天壤之別。 1999年其妻黃王碧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在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中,她回憶在處理黃家猶後事時,她並未拿到判決書,也不清楚丈夫為何被槍決,黃被捕時家中育有一子一女,同時她另懷有身孕,後誕下一女,但於黃被槍決前一月出養他人。2000年12月13日,補償基金會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撤銷其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