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伯芳

倪伯芳(1928-),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09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其與張潮賢為國民學校同學,曾聽張潮賢向其宣揚匪黨,意欲吸收加入,並命其代製毒瓦斯,以備防衛之用,但其終不為張潮賢製造,亦未被吸收,惟張潮賢係匪幫分子至為明顯,卻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11月1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1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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