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潮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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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潮賢(1928-1956),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簡錫煌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積極活動,先後吸收周源茂、黃家猶、王清,參加擴大匪幫組織,並囑由黃家猶陸續搜購手槍三支、子彈三十餘發、手榴彈十二顆,以供叛亂之用。後藏匿於其叔祖張瑞鐘家,之後與周源茂、王清等攜帶武器匿居山中。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6年5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審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且亦無槍械扣案,其未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