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機廠明朗俱樂部案
本案隸屬於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延伸自「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鐵路部分組織李生財案」,也與「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高度相關。本案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的卷宗名稱為「李漢湖等案」,另也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機支部案」、「明朗俱樂部案」,或稱「北機明朗俱樂部案」。
本案隨著「鐵路部分組織李生財案」的偵破,加上日籍婦人林政子(1912年生)從中穿梭,因而引起鐵路警察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注意。鐵路警察局刑警隊自1950年7月起陸續逮捕本案被告共8名,包含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林寬容、邱坤福、陳阿波、林政子、陳培坤等人,並移交至保安司令部進行審理。上述人等除林政子之外,皆曾擔任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員工。其中,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等3人被判處死刑;林寬容、邱坤福、陳阿波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而林政子、陳培坤等2人,則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本案的發展可追溯至兩條脈絡,其一為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司爐邱坤福(1930-1999)與同事林寬容(1928-1971)、練習生陳阿波(1930-1999)等3人,受涉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的同事簡錫煌(1928-1951)、張潮賢(1928-1956)的影響,分別於1948年底參與共黨地下組織。其二則受涉入「鐵路組織李生財等案」的許欽宗(1922-1950)影響,進而將參與「北機明朗俱樂部」運作的運轉科副調度員李漢湖(1914-1950)、高金生(1916-1950)、檢車員李木川(1920-1950)等人牽涉入案。然而,該起案件的爆發,與日籍婦人林政子與機務段前員工陳培坤向高金生、邱坤福等人敲詐索討有關。
1950年初,因邱坤福嗜讀日文書,透過友人范振鵬的介紹結識日籍婦人林政子。隨後,林政子以遭遇家暴為由,時常拜訪邱坤福的臺鐵單身宿舍。期間,因任職於鐵路局臺北機廠,後涉入「鐵路組織李生財等案」的許欽宗(1922-1950)於1950年3-4月間逃亡。林政子見狀便謊稱自己為藍衣社特務人員,可設法營救許欽宗等人,並向其索要「交際費」350元以協助斡旋,其後亦向林寬容、陳阿波等人索討金錢。
1950年6月,保安司令部第七組諜報員王子琛之弟王子雕與林政子之夫林金連閒聊時,林金連透露林政子發現鐵路局內有共黨相關組織。王子雕遂與林政子聯繫,並向其兄王子琛回報,再上報給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第七諜報組組長黃堯山。黃堯山即將林政子列為重要運用人員,並委請其協助調查,另由「吳春庭」向保安司令部呈報案件狀況。從檔案資料中推斷,「吳春庭」應為保安司令部第七諜報組組長黃堯山。
此後林政子更因此聲稱自己為王子雕的情報人員,也稱自己為日本共產黨黨員,並屢次向陳阿波等人表示想要加入他們的組織。陳阿波、邱坤福等人曾應允若林政子成功營救許欽宗,即讓她參與組織。惟當時陳阿波與邱坤福並未對林政子放下戒心,他們將林政子誘騙至桃園,將其矇上雙眼後再帶去面見「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的張潮賢等人,在場共有數十名共黨成員,目的在試探林政子的態度,並讓林政子知道臺灣也有很多共產黨員,甚至擁有槍枝武裝。
1950年7月10日,在陳阿波介紹下,林政子與陳培坤結識高金生。當時林政子認為高金生與許欽宗過從甚密,乃夥同陳培坤恐嚇高金生,聲稱政府正要逮捕明朗互助會成員,要其交出200元作為「交際費」。隨後還前往許欽宗家中,不僅恐嚇許欽宗家人,另聲稱許欽宗被判死刑的機率很高,若花費1,000元可免除其刑等語,並趁機從許家偷出明朗俱樂部的相關照片與名冊,再將這些資料提供給保安司令部諜報組人員。與此同時,陳阿波、林寬容、邱坤福等陸續開始逃亡。
正當保安司令部以為獲取重要線索時,高金生雖覺得自己並未參與共黨組織,但因心生畏懼而將200元交給林政子。其後,林政子就叫高金生準備逃跑,高金生自覺受騙,便向臺北機務段段長王惡投訴。王惡遂報請鐵路警察局刑警隊,於1950年7月19日於臺北機務段宿舍逮捕林政子、陳培坤,並至萬華逮捕王子雕等人。初步訊問後,認定林政子有冒充政府人員、敲詐等不法行為,保安司令部只好先行切割林政子,並向上級要求釋放王子雕。林政子在訊問時向鐵路警察局告稱機務段有許欽宗同黨,鐵路警察局同時也將此事呈報保安司令部,並於22-23日接連逮捕邱坤福、林寬容、陳阿波。當時鐵路警察局刑警隊原欲同時逮捕涉入「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的簡錫煌、張潮賢與王清等人,但皆因消息暴露或線索不夠成熟而撲空,未覓得其蹤影。
在保安司令部偵訊時,林寬容、陳阿波、邱坤福等人皆供認曾參與共黨組織;僅高金生供稱參加的是「明朗俱樂部/互助會」,並非共黨組織。然而,保安司令部與鐵路警察局皆察覺「明朗俱樂部」為許欽宗所發起,並有已被逮捕的林鏡明(1922年生)、林德旺(1923-1950)等人,或尚在逃亡的林飛豹(林佳楓)(1929年生)、簡錫煌等人參加,其會員亦可能受到影響,所以在重新查閱已被逮捕的許欽宗、林德旺兩人筆錄後,鐵路警察局刑警隊遂於9月底時逮捕李木川、李漢湖到案。
然而,「明朗俱樂部」究竟為何種性質組織?該組織是1949年4-5月間,任職於鐵路局臺北機廠的許欽宗,為促使司機們互助及娛樂需求,與鐵路局運轉科副調度員李漢湖、林德旺等人,挪用日治時期臺北鐵道工廠遭廢止的「乘務員會」等互助會性質組織,而成立「(臺)北機(廠)親睦會」,作為員工互助、團結的團體。「北機親睦會」主要邀請鐵路工會及機務段的司機、與司爐等參與,成員們共同閱讀書籍、交流時事,並學習新知識,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
北機親睦會下設會計(總務)、互助、讀書、運動(體育)等組。會計由許欽宗負責、互助由高金生負責、讀書由李木川負責、運動則由涉入「李生財案」的林德旺負責。據涉入「李生財案」的陳景通(1925-2020)口述指出,當時其曾負責管理親睦會中的籃球隊,並籌組排球隊;涉入「李生財案」的林鏡明亦稱當時常與陳景通、林德旺等人打桌球消遣。之後「北機親睦會」又改稱「北機明朗俱樂部」。據檔案顯示,《北機明朗俱樂部互助部規章》共有六條,分別規範俱樂部成員、其家屬以及工廠內非部員者,若遇身故、生病或其他需救濟、安慰事情發生時,應如何提供弔(安)慰金,以此作為互助合作的依據。
據林德旺的筆錄供稱,「北機親睦會」並非共黨所屬組織,但多為共黨外圍群眾所組成,相關人士會利用「親睦會」發展組織工作,若參加者有進一步發展的機會,其則吸收至共黨組織內。當時許欽宗曾夾帶《光明報》等左翼刊物給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等人閱讀,惟三人並無明確入黨的手續,也對參與共黨一事矢口否認。但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訊之後,因認定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等領導「明朗俱樂部」組織,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鮑濟嚴於1950年10月22日初步作成(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三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寬容、陳阿波、邱坤福則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林政子、陳培坤被以《刑法》第339條第一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第158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保安司令部在1950年10月28日將本案判決上呈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經過相關人員核覆後,於11月28日經國防部(39)動助字第1044號批答核定。1950年12月7日上午6時,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並於12月11日清點3人財產,但因3人名下財產有限,最終並未沒收其財產。其餘人等則移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本案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邱坤福、陳阿波、林寬容等6人皆獲補償基金會補償,並於2018年12月7日由促轉會公告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因陳培坤、林政子並非因叛亂罪遭判刑,兩人皆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及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名單。
1. 法務部調查局,〈臺共匪黨簡錫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0/FA1-1/00225。
2.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三角埔匪武裝基地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1010。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張潮賢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6/276.11/1123。
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漢湖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818。
5.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張添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1/273.4/385。
6.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2/1571.3/1111。
7.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鐵路部分匪臺省工委會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8/0471.12/8315。
8. 國防部軍法局,〈張添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99/99。
9. 沈懷玉訪問、曹如君紀錄
1999〈林鏡明先生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等訪問,《戒嚴時期臺北地區口述歷史(第二輯)》,頁781-786。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0. 沈懷玉訪問、潘國華紀錄
1999〈陳景通先生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等訪問,《戒嚴時期臺北地區口述歷史(第二輯)》,頁787-795。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1. 陳景通口述
2014〈運轉手的人生──陳景通訪談紀錄〉,收於曹欽榮、陳銘城、張宜君主編,《重生與愛:桃園人權歷史口述文集》,頁11-45。桃園: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12. 林靜雯訪問
2017〈白色恐怖受難者林德旺家屬訪問紀錄〉,《歷史臺灣》14:139-165。
13. 臺灣共生青年協會執行
2020,〈省營交通事業政治案件研究調查計畫結案報告〉。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
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 1505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