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財

李生財(1928-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貨運股事務員,其與朱永祥受曾清萬吸收參加匪黨,三人合組主計處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李生財擔任書記負責聯絡,歸吳思漢領導。李生財又吸收楊清順、賴子煥加入該支部。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而中止」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生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添丁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李君縱有吸收賴子煥參加組織等情形,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貨運股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