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財
- 李生財 男 192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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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生財(1928-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貨運股事務員,其與朱永祥受曾清萬吸收參加匪黨,三人合組主計處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其擔任書記負責聯絡,歸吳思漢領導。其又吸收楊清順、賴子煥加入該支部。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而中止」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添丁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吸收賴子煥參加組織等情形,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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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貨運股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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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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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