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漢 ( 吳調和)

吳思漢(1924-1950),本名吳調和,男,臺南白河人。曾就讀於白河公學校,公學校成績皆為第一名。後曾就讀臺南二中(現址為臺南一中),修畢四年級時越級考上臺北高等學校,造成轟動,後來念臺北高校、京都帝國大學醫學部。日治末期與安徽省人戴振本取道朝鮮、鴨綠江,經滿洲到中國大陸,尋找抗戰組織,加入臺灣革命同盟會,曾於重慶的臺灣調查委員會(由臺灣新生報發行人李萬居主導)工作。1950年5月2日,吳思漢在嘉義市遭到逮捕,時27歲。被捕原因是牽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
日治時期結束後,自重慶隨李萬居回臺,接收報社,曾任臺灣新生報社駐滬通訊員。與王耀勳一同在新生報工作,兩人在組織上有所關係。1947年2月在臺北開設啟蒙書房,自己擔任經理,其父吳勻為營業負責人,因為經常在上海的關係,搜集販賣左傾書籍。後來經官方查獲並標封,官方認為這是中共在臺外圍文教機關。吳思漢則從上海逃亡香港灣仔一帶,曾與家屬聯繫,並囑咐未婚妻改嫁。
根據官方資料表示,1947年7月在臺北市由郭琇琮吸收入黨,後又吸收王耀勳、陳金木、邱來傳、吳金城、張添丁參加。1949年春天,擔任臺北市工委會委員,另外一個委員領導10個以上支部。有一個支部是王耀勳負責,黨員有蘇友鵬、邵水木、胡寶珍、曾清根等10人;另外一個支部是高懷國負責,黨員有林從周等人;臺灣菸酒公賣局支部是高添丁負責,黨員有吳定國等5人;臺北電信局支部是由張添燈負責,黨員五、六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支部負責人李生財,黨員楊清順等近10人;鐵路局臺北機廠支部由張添燈負責,黨員8人;草山支部由鄧火生負責,黨員6人;朱耀𡶐領導雙園支部等。
據官方資料顯示,吳與郭琇琮共同主持叛亂組織,秘密從事調查研究國軍之各種狀況,以建立人民武裝,並且在軍事地理上重要地點,擴大地下黨組織基礎。後因工作暴露,奉令於1949年底(另有認為是1950年1月),攜帶槍支彈藥,躲藏於阿里山吳鳳鄉樂野村原住民部落,組織潛伏黨員為逃亡幹部支部,吳思漢則擔任書記,發展期間約1個月左右,3月中即解散。另外,訊問筆錄提到國民身分證的大印與圓型鋼印是由外省李偽造,才交其使用;戶口謄本是由張秀伯弄的,張秀伯被逮捕後,即中斷。
被捕後,其父得知吳思漢收容於國防部軍法處看守所,以其是反共抗俄委員、國藥公會理事長身份,撰寫陳情書請求國防部、總統府法外開恩。1950年9月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吳思漢於1947年7月被郭琇琮吸收參加叛亂組織,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之一,以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
1999年8月25日吳思漢之弟弟吳調宏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吳君之供認及同案被告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吳君策劃叛亂行動,指使匪徒實施煽誘動搖分子,擴張非法組織,未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