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調和 (吳思漢)

吳調和(1924-195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引潘啓昭等人參加組成支部,擔任書記,並吸收王耀勳等人參加。後擔任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與郭琇琮共同主持叛亂之組織及活動,領導草山支部等10個單位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供認及同案被告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策劃叛亂行動,指使匪徒實施煽誘動搖分子,擴張非法組織,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