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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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涂龍西 1919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涂龍西(1919-1975),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司機,其受林鏡明吸收,加入林德旺等組成之臺北機務段支部組織,附屬於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由吳思漢領導。1950年6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8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判亂組織,係依其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述為依據。惟據審判筆錄所載,其陳明係被林鏡明所騙加入,以為是愛國青年團,對所參加組織並無叛亂之認識,且參加後迄未參與開會,亦未介紹他人加入,並無非法行為,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