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溪北

鄭溪北(1924-2009),男,屏東恆春人。曾在日本松本高等學校修業2年。1946年曾在省訓練團受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教育廳內地升學公費生訓練,同年受派遣至國立廈門大學,就讀工學院航空系及特教學系1年,後因水土不服,於1948年2月擬回臺進入臺灣大學就讀,旋為距離開學期間過遠,未便久待,不得已先任基隆省立中學教員。同年9月轉任臺北市立工商職業學校教員。1950年3月,因患肺病,回歸故鄉療養。1950年5月29日晚上11時,在恆春家中遭到恆春警察分局刑警隊逮捕押送。被捕時26歲。
鄭溪北被捕後,恆春居民曾經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陳情,請求釋放。根據偵訊筆錄,1948年9月鄭在臺北市經尤寬仁介紹加入共黨,初期由尤寬仁領導,後來尤寬仁(省公費生)到北京大學求學,上級改派一個姓林的,1949年又改派一個姓張的來領導,後來又換成李水井來領導。1950年2月因病還鄉,未再聯絡。參加共產黨未有所發展,也沒有吸收黨員。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鄭溪北供認於1948年9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無其他活動之表現,自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判處10年有期徒刑。
1955年,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期間,鄭溪北與李金璧、謝日成、廖錦榮、吳澍培、翁啟林、涂龍西七人因據報另有叛亂罪嫌,解回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事緣鄭溪北等被編入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於1953年9-10月間似與該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戰俘梁耀光密謀劫船逃返大陸。軍事檢察官認為鄭溪北等有參加預備暴動之嫌,其所持證據為在新生訓導處所為的自白,互認屬實。經承審軍法官殷敬文作成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審三字第0141號,認為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固得為證據,但仍應調查必要之證據,以查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70條所明定。而鄭溪北等人均否認和梁耀光認識,並且在新生訓導處的供詞及悔過書係受到脅迫;梁耀光也說和鄭溪北等人不認識,劫船逃回大陸計畫只有透露給同中隊者,所以難以認定鄭溪北有上開之行為,從而判決無罪,再移送回臺灣軍人監獄。
1960年,刑期屆滿前考核,臺灣軍人監獄認為思想日漸好轉,學習認真。出獄後,鄭溪北在恆春鎮居住,種植瓊麻為生。本人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參加叛亂組織之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