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澍培 ( 吳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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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澍培 ( 吳樹培) 1932年出生 202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澍培(1932-2022),男,彰化大城人,吳澧培的二哥。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19歲,為省立臺中一中高一學生。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5月認識同學翁啟林,翁常向他講時事問題,知道翁是共黨分子。9-10月間經翁介紹參加共黨,和翁啟林、蔡茂宏同一支部,由翁負責,彭沐興指導。同年7月,翁、蔡二人畢業後,支部改組,由彭沐興負責,改為參加彭領導的支部。1950年2月彭沐興畢業後上山,囑吳有事找翁啟林談,吳澍培曾找過1次。加入共黨後,在臺中一中並沒有發展黨員。彭沐興臨走前亦囑咐,以情勢緊迫,應停止活動,以免被發覺,只須注意學生動態即可。但據吳澍培的說法,當時臺灣社會太亂。國共戰爭愈演愈烈,加上來臺接收的國民黨官吏貪污腐敗,有正義感的學生就會去關心、討論,更何況他住在學校宿舍,下課後與同宿舍的同學談論學校、國家大事是普遍且難免之事,但治安單位卻據以認定他參加叛亂組織而加以逮捕、判刑。
1950年4月9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送到臺中火車站拘留所,全身被綑綁,至半夜用貨車送到臺北,再用吉普車送到保密局羈押。先送往延平南路保密局南所,後因人多,改送至今臺北市警察局原址牢房,復因關不下,再送到高砂鐵工廠,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感訓。扣除羈押7個月26天,期滿日期為1962年4月8日。
在新生訓導處感訓期間,1953年9-10月間,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梁耀光密謀劫船逃返中國大陸,吳澍培等被認為涉有參加預備暴動之嫌,1954年9月1日遭扣押,10月2日由新生訓導處解回保安司令部訊辦。該案於11月15日提起公訴,12月4日指定馬心聲為該部公設辯護人。在偵訊各庭中吳澍培均否認與梁耀光認識及密謀暴動之事,並稱在新生訓導處之供詞與悔過書均係脅騙所為。由於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吳澍培等有協謀預備暴動犯行,經軍事法庭殷敬文判決無罪,12月27日經國防部核定。判決後,1955年9月16日由臺灣軍人監獄寄押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繼續執行原刑期。1962年奉國防部令核准保釋。1962年4月8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出獄後,親戚朋友都敬而遠之不敢來往,找工作也無人敢幫忙。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警察卻又常找藉口來關心,讓服務單位或機關曉得是特殊人物,以異樣眼光看待,甚至不想雇用,造成就業上的困難。另外,社會上若有什麼事情發生,就常被找麻煩。如保密局退將吳家元被殺時,曾與他同時送到綠島的吳澍培即在三更半夜受到便衣警察和憲兵包圍住家,入屋搜查,帶給家人非常深的恐怖感受,鄰居們亦因此以異樣眼光看待。又謝東閔被炸郵包案發生後,情治機關亦來拜訪。即出獄後仍覺得處處受到治安單位的恐怖威脅,不管就業或是生活,甚至解嚴前後仍有管區的警察來監查,1-2星期來一次,東問西問的,名義上是查戶口,但左鄰右舍卻沒有盤查,這種差別待遇讓吳澍培感受相當深。
2000年12月1日吳澍培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澍培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蔡茂宏等之供述為據,惟該「商業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