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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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澍培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澍培(193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省立第一中學學生,臺中省立商業學校學生江泰勇與同校學生許學進、湯懋修合組商校支部,其被吸收加入組織。1950年4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4月8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蔡茂宏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商業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