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學進

  • 許學進 1931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學進(1931-1956),男,臺中人,被捕時20歲,為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據官方資料記載,許學進初涉臺中支部張伯哲案。後又涉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終遭判死刑。 張伯哲於1947年1月來臺活動,在省林業試驗所魚池分所任職。1948年9月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委員劉志敬與其取得聯絡,由劉指配工作,由張伯哲與李喬松等在臺中組織支部,充任幹事,嗣又擴大為南投區工作委員會。1949年2月設立臺中市工作委員會,由劉志敬領導,下有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支部、臺中第一中學支部等等多個支部。許學進即在就讀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時,1948年3月經該校同學江泰勇邀其參加共產黨,研讀過《觀察》、《青年修養》等書報,雖未交過自傳,但與學校職員陳俊堂、張振騰等組織商校支部。1950年3月20日被捕,31日由保密局押辦。經偵訊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處理。 1950年8月30日經軍法處偵訊後,12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1年3月移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 當時其母校臺中商業學校因不知該校學生劉水生、許學進、湯懋修、張常美等四名行踪,為處理不假離校之學籍問題,曾於代電詢問保安司令部,得到明確回覆該校上述學生因匪諜罪嫌被捕。 1953年春,綠島新生訓導處發動「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要政治犯響應並簽名參加,宣誓每一天做一件「好事」,以効忠國民黨,政治犯因不配合,運動以失敗告終,當局以政治犯「消極方式阻礙該處業務」為由,構陷綠島在訓再叛亂案。而七隊的許學進因曾寫信給同校學妹張常美,教以如何對待反動投機及中間分子,打破小圈子主義,但張未收到即被幹事拿走。許被關進碉堡嚴予審問,一個月後和吳聲達等由綠島出發,到臺北市華山火車貨運站轉送保安處審判,被控涉及「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1954年10月1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審三字第52號判決待刑期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3年。經國防部1955年2月28日以(44)理琦字第0210號將此簽呈總統府,3月18日秘書長張羣、參軍長孫立人擬辦意見:以許學進之情節亦非輕,所以併發還復審。對此,蔣中正於5月6日批示應發還嚴為復審。7月1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許學進等被告等均係已決交監執行之叛亂犯,竟於執行期中繼續叛亂,惡性重大,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保安司令部以(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上午8時30分驗明正身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5月由其弟許旨雄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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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判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