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南昌
- 陳南昌 男 1925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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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236申請補償金、0707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陳南昌(1925-1956),臺灣臺北人。第一案:依(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書攤,陳南昌由傅世明以青年同盟及青年文化協會等名義吸收加入組織,與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同組。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陳南昌將所持《社會進化史》之筆記三冊,埋新生訓導處菜圃內。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04236申請案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075申請案於2003年4月2日再次提出,2003年6月7日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南昌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施顯華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南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共同被告高木榮之供述及「社會進化史」筆計3冊為據,惟陳君埋藏「社會進化史」筆計3冊於新生訓導處菜圃內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南昌(1925-1956),男,臺北市人,國民學校五年級肄業,以在大正町擺書攤賣書兼租書為生,經常與社會人士接近。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而在1949年8月20日被捕,時年25歲。 陳活動力很強,為傅世明所要吸收的對象,平常傅在陳家吃飯,每月貼200元。檔案中並沒有説明兩人間如何認識,由口供資料可知,傅利用陳的職業,曾叫他代賣《綜合文摘》一百多本,也賣傅自己批來的《中共內幕》,其他書則租給涂明火、林建財、高謀發、郭罔市、林增鍾、李水田、黃南山、林罔腰、陳適然看,至於在陳的攤位搜到的書類目錄,都是傅之書。傅也教陳南昌看《美蘇關係》一書,並要他抄《新民主主義》。1949年7-8兩月曾各在淡水河邊、二高女旁天主堂開過會,7月的會由傅開講,拿書給參加者看,8月的會亦如此,雖有說到一些問題,但絕沒有交代工作,也沒有命令組員接近軍人、調查軍情之事。由於陳有日記、書籍目錄;傅亦用活頁紙兩頁留下一些名單,預將人名填入A、B組織中,而被填者不知有文件為證。即使陳南昌一再辯明,他去開會主要是傅要介紹朋友與他認識,就是本案的案首林正亨,也是逮捕後才認識,均不被接受。軍法處於12月8日擬處辦法中,稱他受傅世明吸收,編為B組組員,參加小組會議兩次,並散發左傾書刊予親友閱讀,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擬依法處斷。 本案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庭訊,並由被告與傅世明對質,之後於12月27日做出判決文書,採用收案時的「證據」,判陳南昌和陳添成、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0年1月8日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並將判決文、卷證送呈東南軍政長官陳誠。1月27日以(39)署詳字第328號判決照准,並下令於1月30日處決本案被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兩人。當日下午上述5人被審判官宣布判決結果如上,旋移國防部軍人監獄。 1951年5月同案5人都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過著勞役和思想改造的日子。在獄中的受難者由其思想、行動,可分別為三種,一為積極派、一為消極派、一為受獄方利用專門對非我族類打小報告者,即俗稱「抓耙仔」或稱「運用犯」,這些可觀的紙條,加上所謂的「南寮罷工事件」,以及由獄方策動發起、又故作開明表示可以自由參加,結果卻失敗的「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使新生訓導處無法成為可向國際宣傳的「模範監獄」,腥風血雨已不可免。1953年1月、1954年7月、同年9月共3批被視為阻撓感訓者,陸續被送到傳統監獄的新店軍人監獄。 陳南昌長期被打小報告,屬於第二批遣返者,同案的施顯華也一起被遣返。陳南昌被遣返前,曾將一些埋在菜圃的《社會進化史》及筆記3冊,囑咐同中隊的高木榮設法銷毀。高未向新生訓導處舉報,也沒有銷毀,後為該處查知。第二梯次被遣返回臺的有近90名,其中有28名送到臺北的保安處訊問。在保安處再利用「運用犯」了解積極份子在獄中的動靜,到1954年1月下旬開始了訊問的工作。陳南昌在1月27日、3月5日被訊問,由於獄中抄出的紙條,由筆跡確認有部分為陳南昌抄寫,使其情節加重。10月20日審判長周咸慶與兩位審判官殷敬文、王名馴依檢方的起訴書做判決,其中陳華判死刑,包括陳南昌在內的12人被判刑滿後交付感訓,時間另訂,另包括施顯華等11人被判決無罪。 1955年2月依法將判決文、卷證送交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核復時,指出被判刑滿交感化的吳聲達在保安處供出有所謂ABCD之核心組織,分別是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楊俊隆也承認C 是其代號,是否四人另有非法組織,因而撤銷前判決再為嚴審。此案轉呈總統府後,總統府祕書長張群、參軍長孫立人於3月8日批示,前吳聲達等四人復審外,游飛、許學進、蔡炳紅、崔乃彬四人亦併發還復審。5月6日呈到蔣介石手中,又批示,「除崔乃彬等十二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陳南昌遂包在復審名單中。收到重新判決命令的審判長周咸慶等3人,乃分兩部分判決,陳南昌的判決在第二份判決書中,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所示,這次周等三位審判官,重判在獄中寫信的蔡炳紅、黃釆薇;至於曾傳交資料與收資料的崔乃彬、陳南昌、高木榮,留下「批評政府」字樣者游飛、吳作樞均死刑。1956年1月13日清晨,陳南昌等12人在安坑刑場槍決。 陳南昌妻陳阿梅,在其夫1949年8月被捕時育有一子陳金塗,方3歲。入獄後的12月18日生次子,到1956年陳被槍決時,由其後父收養改姓連,1978年因精神失常而告失蹤。1999年9月15日,由其子陳金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陳南昌(1925-1956),男,臺北市人,國民學校五年級肄業,以在大正町擺書攤賣書兼租書為生,經常與社會人士接近。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而在1949年8月20日被捕,時年25歲。 陳活動力很強,為傅世明所要吸收的對象,平常傅在陳家吃飯,每月貼200元。檔案中並沒有説明兩人間如何認識,由口供資料可知,傅利用陳的職業,曾叫他代賣《綜合文摘》一百多本,也賣傅自己批來的《中共內幕》,其他書則租給涂明火、林建財、高謀發、郭罔市、林增鍾、李水田、黃南山、林罔腰、陳適然看,至於在陳的攤位搜到的書類目錄,都是傅之書。傅也教陳南昌看《美蘇關係》一書,並要他抄《新民主主義》。1949年7-8兩月曾各在淡水河邊、二高女旁天主堂開過會,7月的會由傅開講,拿書給參加者看,8月的會亦如此,雖有說到一些問題,但絕沒有交代工作,也沒有命令組員接近軍人、調查軍情之事。由於陳有日記、書籍目錄;傅亦用活頁紙兩頁留下一些名單,預將人名填入A、B組織中,而被填者不知有文件為證。即使陳南昌一再辯明,他去開會主要是傅要介紹朋友與他認識,就是本案的案首林正亨,也是逮捕後才認識,均不被接受。軍法處於12月8日擬處辦法中,稱他受傅世明吸收,編為B組組員,參加小組會議兩次,並散發左傾書刊予親友閱讀,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擬依法處斷。 本案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庭訊,並由被告與傅世明對質,之後於12月27日做出判決文書,採用收案時的「證據」,判陳南昌和陳添成、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0年1月8日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並將判決文、卷證送呈東南軍政長官陳誠。1月27日以(39)署詳字第328號判決照准,並下令於1月30日處決本案被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兩人。當日下午上述5人被審判官宣布判決結果如上,旋移國防部軍人監獄。 1951年5月同案5人都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過著勞役和思想改造的日子。在獄中的受難者由其思想、行動,可分別為三種,一為積極派、一為消極派、一為受獄方利用專門對非我族類打小報告者,即俗稱「抓耙仔」或稱「運用犯」,這些可觀的紙條,加上所謂的「南寮罷工事件」,以及由獄方策動發起、又故作開明表示可以自由參加,結果卻失敗的「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使新生訓導處無法成為可向國際宣傳的「模範監獄」,腥風血雨已不可免。1953年1月、1954年7月、同年9月共3批被視為阻撓感訓者,陸續被送到傳統監獄的新店軍人監獄。 陳南昌長期被打小報告,屬於第二批遣返者,同案的施顯華也一起被遣返。陳南昌被遣返前,曾將一些埋在菜圃的《社會進化史》及筆記3冊,囑咐同中隊的高木榮設法銷毀。高未向新生訓導處舉報,也沒有銷毀,後為該處查知。第二梯次被遣返回臺的有近90名,其中有28名送到臺北的保安處訊問。在保安處再利用「運用犯」了解積極份子在獄中的動靜,到1954年1月下旬開始了訊問的工作。陳南昌在1月27日、3月5日被訊問,由於獄中抄出的紙條,由筆跡確認有部分為陳南昌抄寫,使其情節加重。10月20日審判長周咸慶與兩位審判官殷敬文、王名馴依檢方的起訴書做判決,其中陳華判死刑,包括陳南昌在內的12人被判刑滿後交付感訓,時間另訂,另包括施顯華等11人被判決無罪。 1955年2月依法將判決文、卷證送交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核復時,指出被判刑滿交感化的吳聲達在保安處供出有所謂ABCD之核心組織,分別是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楊俊隆也承認C 是其代號,是否四人另有非法組織,因而撤銷前判決再為嚴審。此案轉呈總統府後,總統府祕書長張群、參軍長孫立人於3月8日批示,前吳聲達等四人復審外,游飛、許學進、蔡炳紅、崔乃彬四人亦併發還復審。5月6日呈到蔣介石手中,又批示,「除崔乃彬等十二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陳南昌遂包在復審名單中。收到重新判決命令的審判長周咸慶等3人,乃分兩部分判決,陳南昌的判決在第二份判決書中,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所示,這次周等三位審判官,重判在獄中寫信的蔡炳紅、黃釆薇;至於曾傳交資料與收資料的崔乃彬、陳南昌、高木榮,留下「批評政府」字樣者游飛、吳作樞均死刑。1956年1月13日清晨,陳南昌等12人在安坑刑場槍決。 陳南昌妻陳阿梅,在其夫1949年8月被捕時育有一子陳金塗,方3歲。入獄後的12月18日生次子,到1956年陳被槍決時,由其後父收養改姓連,1978年因精神失常而告失蹤。1999年9月15日,由其子陳金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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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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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