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玉碧
- 傅玉碧 男 1924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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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34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傅玉碧(1924-1987),臺灣臺北人。依(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建設廳水利局防洪組設計課工程員,傅玉碧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並由傅世明將其與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等編為B組,先後在淡水河邊及臺北天主教堂間開會,指定從事軍事調查工作。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1年8月17日刑期結束,8月18日開釋。003348申請案於1999年6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吳萬福、傅玉碧僅承認有閲讀反動書刊,惟渠等與傅世明去淡水河邊及臺北天主教堂係遊玩閒談,並無所謂開會情事,亦無為匪黨組織從事軍事調查之工作,故應認吳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傅玉碧(1924-1987),男,臺北市人,畢業於臺灣總督府土木技術養成所,1941年起任職於臺灣總督府鑛工局土木課,為工手。戰後在臺灣省建設處公共工程局(後改水利局)任職,1947年5月改在省建設廳水利局擔任工程員,在防洪組設計課服務。業技師。1949年8月涉及「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年25歲。 在刑警總隊接受訊問時表示,傅世明是他臺北太平公學校同學,畢業後在1949年才第一次碰面,亦不知其職業。之後傅常拿書如《鈕司》、《展望》、《優生學》叫他看,3月拿《論資本主義》,6月拿《綜合文摘》,7月拿《歷史哲學》,除了《歷史哲學》還在手邊外,其他都交還傅世明。因自己中文根基差看不懂,也沒有交給他人看。傅世明命他參加「青年文化協會」,但並未參加,也未寫自傳交給他。曾參加1次在淡水河的「集會」,但他只是隨著去玩,另一次在北二女中附近的會,雖被通知,但因沒空而未去。問案的人詰責他,應報告政府傅是「匪黨」。 傅玉碧的説辭顯然未被接受,在軍法處12月8日的擬處辦法中,傅的罪名是受同學傅世明吸收,編為B組成員,並被供閱共黨書刊,在淡水開過小組會一次,故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12月27日判決書出爐,他和吳萬福(亦為太平公學校同學)、施顯華、陳添成、陳南昌五人被審判官殷敬文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罪名都是加入組織、閲讀反動書刊,有傅世明留下的活頁姓名錄兩本、各組人員履歷專長表一份,暨小組會議紀錄報告書1紙等可為證明。 1950年1月8日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東南軍政長官陳誠,將林正亨案等的判決結果請其核示。1月27日照准,並批示本案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在1月30日執行。同日下午前述五人被宣判罪行與刑期,之後發軍法局監獄執行。1951年5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由於有建築方面的長才,因此被編到工程隊當外役,在工程處擔任設計工程的工作。他介紹同案的施顯華,在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被判無罪,再送回新生訓導處時,在傅的協助下將施納入工程隊,一直到出獄。 據傅玉碧之子傅垣龍稱,其祖父在其父入獄3年後才收到第一封信。1961年8月18日獲開釋。1999年6月11日,由傅林葉、傅垣龍、傅雪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傅玉碧(1924-1987),男,臺北市人,畢業於臺灣總督府土木技術養成所,1941年起任職於臺灣總督府鑛工局土木課,為工手。戰後在臺灣省建設處公共工程局(後改水利局)任職,1947年5月改在省建設廳水利局擔任工程員,在防洪組設計課服務。業技師。1949年8月涉及「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年25歲。 在刑警總隊接受訊問時表示,傅世明是他臺北太平公學校同學,畢業後在1949年才第一次碰面,亦不知其職業。之後傅常拿書如《鈕司》、《展望》、《優生學》叫他看,3月拿《論資本主義》,6月拿《綜合文摘》,7月拿《歷史哲學》,除了《歷史哲學》還在手邊外,其他都交還傅世明。因自己中文根基差看不懂,也沒有交給他人看。傅世明命他參加「青年文化協會」,但並未參加,也未寫自傳交給他。曾參加1次在淡水河的「集會」,但他只是隨著去玩,另一次在北二女中附近的會,雖被通知,但因沒空而未去。問案的人詰責他,應報告政府傅是「匪黨」。 傅玉碧的説辭顯然未被接受,在軍法處12月8日的擬處辦法中,傅的罪名是受同學傅世明吸收,編為B組成員,並被供閱共黨書刊,在淡水開過小組會一次,故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12月27日判決書出爐,他和吳萬福(亦為太平公學校同學)、施顯華、陳添成、陳南昌五人被審判官殷敬文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罪名都是加入組織、閲讀反動書刊,有傅世明留下的活頁姓名錄兩本、各組人員履歷專長表一份,暨小組會議紀錄報告書1紙等可為證明。 1950年1月8日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東南軍政長官陳誠,將林正亨案等的判決結果請其核示。1月27日照准,並批示本案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在1月30日執行。同日下午前述五人被宣判罪行與刑期,之後發軍法局監獄執行。1951年5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由於有建築方面的長才,因此被編到工程隊當外役,在工程處擔任設計工程的工作。他介紹同案的施顯華,在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被判無罪,再送回新生訓導處時,在傅的協助下將施納入工程隊,一直到出獄。 據傅玉碧之子傅垣龍稱,其祖父在其父入獄3年後才收到第一封信。1961年8月18日獲開釋。1999年6月11日,由傅林葉、傅垣龍、傅雪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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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建設廳水利局防洪組設計課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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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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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