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添成
- 陳添成 男 1915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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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2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添成(1915-1987),臺灣臺北人。依(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刻印,陳添成由傅世明吸收加入讀書會,被編為A組,並曾開過一次小組會議。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1年8月17日刑滿開釋。012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因陳君之名出現在傅世明之組員姓名錄上,即推斷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陳君於審判中亦否認被訴事實,故應認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非有實據。
陳添成(1915-1987),男,臺北市人,刻印業。傅世明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後,陳添成的刻印店也遭搜查兩次,1949年8月18日陳添成也因該案被捕,時35歲。 在刑警總隊訊問時,答稱1948年三四月間因傅世明前來刻印而熟識,傅遂邀其加入「青年同盟」,但並未正式加入。但在傅被搜出的相關名簿及筆記中被編入A組,先籌組讀書會;亦曾與傅世明、雷福春參加在淡水河邊的小組會議(讀書會)1次。但陳認為傅乃邀其遊玩,並未說明是開會或和誰會面,傅曾放置1本《綜合文摘》在其店中,但他並未閱讀,惟未被採信。9月23日全案移到軍法處,軍法處的「收案報告擬處辦法」中,指出被告陳添成既明知傅有非法組織而與之接近並參與會面即不能卸責,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刑之嫌。 陳在10月25日上陳情書〈為受僱客誘累陷全家生活無依乞恤衷情准恩保安業由〉一文指出,他無力參加對外活動,也未與傅世明談及政治問題,並無受其利用,且對傅放置在店的雜誌亦無暇看,任憑小孩撕毀,由於一家共7口靠其維生,且妻將臨盆,又因妻上次生產失血過多而命危,並無親人可以照拂,希望能保外候傳。12月27日,審判官殷敬文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陳添成「罪證明確,不容或辯。唯該被告等因受傅世明誘惑,在教育感化時期,雖尚不構成顛覆政府罪行,然其參加叛徒組織已無疑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0年1月8日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送出本案判決書及案卷證物,1月27日照准本案林正亨、傅世明死刑,於1月30日上午行刑,同案陳添成等5人,則在1月30日下午在開庭中宣佈判決結果。旋移監國防部軍人監獄,1951年5月移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而後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1年6月以陳之刑期即將屆滿,監方考核其思想,認為「已改進,學習良好感訓總成績乙等,准予刑滿時飭具妥保依法開釋。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之規定,加強考核嚴予管教。」8月17日出獄。 1999年4月15日,由其妻陳環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陳添成(1915-1987),男,臺北市人,刻印業。傅世明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後,陳添成的刻印店也遭搜查兩次,1949年8月18日陳添成也因該案被捕,時35歲。 在刑警總隊訊問時,答稱1948年三四月間因傅世明前來刻印而熟識,傅遂邀其加入「青年同盟」,但並未正式加入。但在傅被搜出的相關名簿及筆記中被編入A組,先籌組讀書會;亦曾與傅世明、雷福春參加在淡水河邊的小組會議(讀書會)1次。但陳認為傅乃邀其遊玩,並未說明是開會或和誰會面,傅曾放置1本《綜合文摘》在其店中,但他並未閱讀,惟未被採信。9月23日全案移到軍法處,軍法處的「收案報告擬處辦法」中,指出被告陳添成既明知傅有非法組織而與之接近並參與會面即不能卸責,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刑之嫌。 陳在10月25日上陳情書〈為受僱客誘累陷全家生活無依乞恤衷情准恩保安業由〉一文指出,他無力參加對外活動,也未與傅世明談及政治問題,並無受其利用,且對傅放置在店的雜誌亦無暇看,任憑小孩撕毀,由於一家共7口靠其維生,且妻將臨盆,又因妻上次生產失血過多而命危,並無親人可以照拂,希望能保外候傳。12月27日,審判官殷敬文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陳添成「罪證明確,不容或辯。唯該被告等因受傅世明誘惑,在教育感化時期,雖尚不構成顛覆政府罪行,然其參加叛徒組織已無疑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0年1月8日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送出本案判決書及案卷證物,1月27日照准本案林正亨、傅世明死刑,於1月30日上午行刑,同案陳添成等5人,則在1月30日下午在開庭中宣佈判決結果。旋移監國防部軍人監獄,1951年5月移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而後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1年6月以陳之刑期即將屆滿,監方考核其思想,認為「已改進,學習良好感訓總成績乙等,准予刑滿時飭具妥保依法開釋。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之規定,加強考核嚴予管教。」8月17日出獄。 1999年4月15日,由其妻陳環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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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刻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4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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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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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