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亨

本案為040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正亨(1914-1950),臺灣臺中人。依(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林正亨受陳百川以所組織中共外圍團體之臺灣民主自治聯盟名義,謂臺灣須求高度自治,並以每月1000萬元為津貼生活費所餌誘參加組織,先後替陳百川治印及散發〈綜合文摘〉、〈和平文獻〉等刊物,並受命與傅世明聯絡召開會議等情。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判處死刑。1950年1月30日執行死刑。04001申請案於1999年8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21日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正亨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係以林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傅世明之供述與查獲之書刊為據,惟林君印發傳單,參加組織與集會,提出臺灣高度自治之須需求,尚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正亨(1915-1950),男,臺中霧峯人,業商,娶沈保珠(後改名沈毅)為妻。1949年8月18日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34歲。妻沈保珠也一同被捕(因證據不足,於12月9日交保釋放)。 林正亨之父林季商(1878-1925),1913年全家改籍中華民國,1925年為福建軍閥張毅所害。 林正亨出生於福建廈門,及齡被送往福州就讀,當父親過世,母親與姊弟妹回臺時他仍留在福州,後就讀廈門美術專科學校。1937年考上南京陸軍軍官學校,學防空化學為第十五期特科。年底南京淪陷於日軍之手,該校歷遷漢口、長沙,1938年遷到重慶,1939年畢業。被派往三十六軍軍部當見習官,1940年隨軍赴廣西作戰,被派往九十六師參謀處任少尉軍官。其部隊參與昆崙關大戰,被日軍包圍,幸得脫險。後調往湖南,任第五十師消毒連當連長。 1941年11月在重慶與印尼華僑沈保珠結婚,後在其姊夫林天祥(林雙吉夫)的重慶汽車修理廠當副官,後因細故離職。1944年參加杜聿明的抗日軍,先在雲南整訓,再到印緬作戰,擔任步兵團指揮連連長。1945年3月底在緬中最後一戰,身受重傷、昏迷,得戰友搭救,9月才痊癒,然雙手已半殘廢,幸右手尚能執筆寫字,26日自印度雷多轉回重慶。在其妹雙盼(在重慶塔斯社工作),未來的妹婿魯明(在《新華日報》當記者)協助下進入朱學範所領導的勞動協會聯絡碼頭工人。在重慶接觸到校場口事件等,以及受妹林雙盼(後改名林剛)、朱學範等影響,其思想已有轉變。 戰後決定回臺,1946年4月30日到廣州帶妻女回臺時,受陳儀私人之託照料滯留在廣州的臺灣人。這時朱學範讓林正亨帶二十多位工人來臺工作,可見其回臺帶有任務,1946年6月14日回臺,帶來的人大半安排在臺中其叔母林吳帖(後來當選國大代表)家的事務所。也因此林正亨被捕時,林吳帖家亦被包圍,幸未被牽連。 回臺後先任霧峰林家下厝林本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下厝祭祀公業,又稱本堂地產公司)董事。之後在警備總司令部的勞動訓導營工作。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先是3月1日由各級代表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3月6日正式成立),由王添灯任宣傳組組長。政府為分化處委會,由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國民黨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邀請蔣渭川出面調解。3月3日蔣渭川加入處委會,成為在會的另一股勢力,據蔣渭川《2.28事變始末記》一書所載,當晚10時半林正亨與兩位靑年到蔣渭川的書店,希望蔣利用此時機出來領導民眾推翻政府,自稱有些許武器與少壯千餘,若再搶些武器,即使中央派兵來也不怕,若能支持一些時間,美國將會出來干涉。但蔣以恢復秩序為先,事後再向中央建議改革政治之事。因不滿蔣之回應,在警告蔣其生命有危險後離開。後接連幾天皆前往勸蔣,直至3月8日晚上整編第二十一師已在基隆上岸,仍去見蔣。蔣對林的態度很不滿,他說頭部有傷痕的青年,一見知非善類,又打聽出青年是林獻堂的族親,且發現學生對3月5日成立「臺灣青年自治同盟」有意見,是被林所煽動,甚至表示林是圓山事件的主角,給予陳儀再度戒嚴的口實。3月13日林獻堂和臺中市長黃克立、議長黃朝清到臺中火車站迎接駱周能團長與吳雪堂參謀及軍人700名入駐臺中時,林正亨卻與軍人同來。且往後數天以車載林獻堂往見陳儀,並擔任林獻堂和嚴家淦間的通譯,也陪同去見李翼中。究竟他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為何,迄今未明。 4月林正亨轉入長官公署警務處擔任第四科經濟調查股長,1948年3月下旬到6月下旬前往廣州,是否有可能參加中共華東局在香港主辦,由該局政委饒漱石主持的香港會議,還是去見當時在香港成立勞動協會辦事處的朱學範,接受其指導?甚至是參與廖文毅與謝雪紅等組織「臺灣再解放同盟」訓練臺灣青年的會,資料不足,難以判斷。由於滯留三個月才回臺,乃被免職。 之後在臺北市長安西路開設「建成行」皮鞋店,經營兒童皮鞋買賣,曾僱用傅世明和李瑛為店員。1948年8月19日政府實施限價以防囤積居奇,沒有利潤加上貸源不足,乃關閉鞋店,將店租給陳百川(陳本江、陳大川)開設利隆化妝品,此時林正亨仍擔任「本堂地產公司董事長」。 1949年8月18日凌晨3時刑警總隊李素夫督導率領該隊人員6-7名前往臺北市泉州街逮捕林正亨及其妻沈保珠、當天早上林的軍校同學李藻圃(又名李昌芹)與黃乃川(沈保珠補習班同學)因正好來訪而亦遭逮捕,此即所謂的「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8月23日刑總派組員楊海水住入林家,且分數次將林家財物一一扣押,還包括一量吉甫車。林正亨因一子二女在家無人照顧,曾請求釋放和本案無關的妻子,以便照料家庭。 鄭馬腰、李永輝兩位警察參加逮捕林正亨的行動,將林上手銬帶回總隊會客室,長官叫鄭開銬,並由鄭與之交談。據説林趁此勸鄭放他走,否則他會被處死,他在漳州有很多田要多少給多少,如果要錢可向廖溫進處去取。林說罷站起來,鄭怕他逃走,乃立刻對林上手銬,並向長官報告林企圖賄賂他。 林在刑警總隊曾寫有自白書,又被訊問數次,由於林的供詞涉及多人,如稱認識傅世明是葉陶介紹,且因葉的關係牽連到為楊逵管理農場的辜海澄;又因供出前在警務處同事張慶安要為其介紹中共老前輩洪存波,致張慶安被通緝,洪亦被捕。此外又稱陳百川及其女性店員李瑛說辜金良是組織方面負責經濟者,致辜金良亦被牽連。 9月22日收案,9月23日全案移送臺灣保安司令部,由法官殷宗文、書記王成華等多次訊問和對質,認定1949年3月林正亨加入陳百川所組織之中共外圍團體「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曾替陳洽印及散發《綜合文摘》、《和平文獻》等反動刊物,並參加傅世明召開之小組會議2次,又在其家中搜獲無照手槍一隻及左傾書籍多冊,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唯一死刑)。12月8日並對已獲人犯的法律責任及處理做出建議,本案被逮捕的30人中,林正亨、傅世明、陳南昌三名因參加反叛組織或集會,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之嫌,處無期徒刑。12月27日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與傅世明被以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確定後,1950年1月8日保安司令部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陳誠於1月27日以(39)署詳字第328號批准,並批示1月30日上午執行。當日在軍法處第二法庭宣判林、傅兩人死刑,兩人都請求留下遺言,林正亨一封寫給妻子,「余死後簡略埋於霧峰,汝收拾餘資赴港奉養老母、教育諸兒,可能回漳就食。」另一封寫給母親,「兒妻兒請暫照應,可能請母親及保珠回漳州生活,以後局勢定後再回臺灣。」拳拳以妻兒為念。 本案最重要的陳百川尚未被捕,卷證中未見林正亨交付於他的自傳做為加入共產組織的確證,無從查證;又另一嫌疑人張慶安1950年9月在高雄被捕,經查明是陳誠交下由保安司令部第八組予以運用人員的身分,而被釋放。因故本案不無瑕疵。 至於林正亨真正的死因為何?其子林為民說是在二二八中的行動所致,其族叔林垂凱指他被捕是因身上有槍,也猜測受姻親廖文毅所累。但這都沒有直接證據,甚至林被捕時還樂觀地對其妻説,憑著林家在臺的聲望和他個人的抗日戰績,頂多只在監獄住幾個月。當林被捕後,其姊和姊夫林天祥(海外僑領),立刻回臺營救,找了不少人要求交保,以為不會有事,很快就會被釋放,乃放心離開,臨走前託朋友帶林的一子一女到香港。不料林正亨被捕前是國民黨兵敗如山倒之時,10月1日中共建政,12月中央政府撤退來臺,本案在年底判決,判決文中特別指出「當此中共稱兵作亂竊據國土危害國家民族之際,該被告等竟敢組織非法團體,所謂臺灣高度自治,勾結奸匪意圖顛覆政府已著手實行,證據確鑿,罪無可逭,亟應各處極刑。」再則,此案為純粹臺灣人犯,還有望族林家的成員在內,在中央遷臺必須壓制地方勢力的考量下,此案正好用來殺雞儆猴,另方面也示惠於臺灣人,因而頒佈「二二八事件人犯保釋審查會決定七項處理辦法」。林家另有一説法,指此案由陳誠親自審問,當時陳誠拿出悔過書要林正亨簽名,並供出他人則可釋放。由於林不就範,陳誠乃於1月27日批准執行槍決,時間在1月30日。當時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長官是全臺最高的軍事將領,依《軍事審判法》終審權在陳,軍政長官公署在1月8日即收到判決書,期間有20天,是有可能「親自審問」,但沒有史料可以佐證。 行刑當天,囚車經過泉州街時,林正亨呼叫妻子,為李藻圃所聞,乃告訴其妻沈保珠,沈光腳叫三輪車直奔馬場町,到時已執行完畢,胸口猶在冒血。林正亨的骨灰存放臺中寶覺寺。 1999年8月6日,由林正亨次女林青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2月21日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