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顯華

施顯華(1930-2014),男,臺北市人,為舅父施朝鉗養子,日治宮前國校畢業(即戰後中山國小),考上臺北二中(戰後成功中學)高中部一年級肄業。公務人員。1949年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24歲。 1946年就學中曾參加沈崇事件的抗議遊行、二二八事件時曾到派出所維持交通,被捕關了3天。事件後,由於父親的木屐生意,因日本顧客被遣返而一落千丈,因此一面出租房屋、一面由施顯華考上臺北市政府戶政幹部訓練班,受訓後被派到中山區公所(今國賓大飯店對面)當幹事,以維持生計。在公所專辦戶口,後來戶政改隸於警察系統,工作乃改隸警局,事件發生時,已改在圓山聯合辦公處上班。 據施顯華在1998年接受訪問時稱,由於國語程度不好,為了學好,乃到國軍七十軍辦的夜間國語講習班學習,因此認識傅世明,當時他是臺北市皮革生產合作社經理,經由其介紹陸續認識吳萬福、傅玉碧、陳南昌等人,偶爾會聚在一起談論時事,如時局變化、物價,或者讀書心得。所謂的書指的是傅世明交閱的反內戰之《和平文獻》、政論性的《綜合文摘》以及左傾的《唯物史觀》,由於當時國文程度不夠好,因此了解有限。之後認識林正亨,但只見面一兩次,每次的時間不長。 但在審訊時,施供稱他和傅認識,是傅想借區公所的宿舍,才在楊乾坤的介紹下認識傅,兩人在案發前只見過兩次面。 1949年8月17日下午2-3點時,在中山北路家中被捕,蒙上眼睛,被押到刑警總隊(大同分局,今臺北市新文化運動館)。在此被訊問的重點在讀過的書內容為何,有何感覺?參加組織集會當天談到什麼、有誰參加?是否參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施以受日文教育,文字艱深不懂、參加的會是去玩,並非開會,未曾加入組織回答,不但不被採信,且受刑求。在軍法處的「收案報告擬處辦法」中,以被告「常提及傅世明供給左傾書籍閱讀,並由傅世明收編入B組組員。據供曾參加開會二次」,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 12月27日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以施顯華等5人雖都否認其事,參加組織集會實係受傅世明之邀前往遊玩,隨便閒談,但都不否認有看傅所提供的反動書刊,且陳南昌日記簿記載小組會議的決議,傅世明所寫的組員姓名錄和小組會議紀錄報告書可資為證,「唯該被告等因受傅世明誘惑,在教育感化時期雖尚不構成顛覆政府罪行,然其參加叛徒之組織已無疑義」,故判決施顯華等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0年1月8日,以(39)安潔字第26號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長官陳誠,1月27日照准,並批同案林正亨、傅世明死刑於1月30日執行。 1月30日下午,審判官殷敬文向施顯華等五位被告宣判結果,乃告確定,遂入軍法局的軍人監獄,施因被判刑而消極,幸得同監的外省教授勸解,趁此機會多讀書,而過著比較安定、讀書的生活。 1951年5月17日,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四中隊,該中隊有一百二十餘人,大半為刑期較長或無期徒刑者。由於是感訓監獄,因此除了從事建設、生產工作外,還有思想教育,批判共產主義等課程。施在監中採消極的做法,因而被安排在隊中的「抓耙子」打小報告,被視為不受感訓者。1953年由「新生」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處方推波助瀾,以刺「反共抗俄」四字表現愛國,做為展示感訓的成果以便對國際宣傳,但又説可以自行決定參不參加。第四中隊只有十多人參加,處方惱羞成怒開始檢查獄中傳遞、抄錄文件的紙條,並將有反抗嫌疑者分成三梯次送回軍法處調查、審判,施是第二梯次被送回者。審訊重點在於何以不參加救國運動,以及抓耙子的小報告,施以運動是自由參加,且堅決否認小報告所説的事,雖被刑求(雙腳綁在長板凳上,用有刺的竹子敲打腳關節,一面嘲笑)以錄口供,幸施絕不鬆口,又無法證實國慶日當天「加菜與集合討論之直接確實證據」,遂被採信。因此在1954年10月20日(43)審三字第五二號判決書中,判其無罪,但案首陳華被處死刑,兩位女性被告黃釆薇、方宗英在服刑期滿後再交付感化。當時的審判長為周咸慶,審判官為殷敬文、王名馴。 1958年施再被送回綠島,編入第十二中隊,先在隊上工作半年,後在前同案傅玉碧的建議下,在人事資料欄的特長填上「工程師」,遂被調去工程處工作,在傅的教導下學會蓋房子的相關知識,過最後1年半的獄中生活。 在臺北軍監時父母可來探監,去綠島則只送東西。1962年8月出獄,其母特地到臺東迎接,回家後5個月和入獄前即為其家房客、等他12年的林錦梅結婚,出獄後管區警察常在晚上、半夜來查戶口,謝東閔拆包手指被炸後,被叫到警局去寫筆跡,以供查對。至於第一次就職,1個星期後就因警察關切而被開除,之後批塑膠拖鞋到市場叫賣,4-5年後自己開店。 1997年9月「五○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受難者平反促進會」成立,施等加入者認為白恐案件多為冤、錯、假案,尤其人在獄中無武器如何「再叛亂」,有必要平反,乃以綠島運動為始,在1996年2月獲報紙不斷報導,遂在受難者要求下,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促使立法院於1998年5月22日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施積極投入該會,曾擔任過秘書長,後中風及罹帕金森氏症,前後十多年,2014年過世。 1999年4月9日施顯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2月21日第一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中山區公所戶籍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