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福
- 吳萬福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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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萬福(1925-),臺灣臺北人。
依(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蓬萊國民學校教員,其經傅世明以「青年同盟」名義吸收加入組織,與施顯華、傅玉碧等編為B組,先後在淡水河邊及臺北天主教堂開會,指定中心工作為軍事調查。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1年8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傅玉碧僅承認有閱讀反動書刊,惟其等與傅世明去淡水河邊及天主教堂係遊玩閒談,並無所謂開會情事,亦無為匪黨組織從事軍事調查之工作,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吳萬福(1925-2011),男,臺北市人,1943年臺南師範學校講習科畢業,日治時期任職臺北頂雙溪柑腳國民學校,戰後到臺北蓬萊國校女校任教,1949年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24歲。 1949年8月18日午夜剛過12點被捕,在其家中搜到小學同學傅世明拿給他看的《綜合文摘》、《中共黨史提要》、《先驅者之道》等左翼書刊。吳不知因何被捕,後經刑警總隊人員帶往二樓看被綁在椅子上的傅世明,才會意受傅的牽連。據傅所供,吳被吸收參加民主自治聯盟,被內定為B組組員,並閱讀傅所提供之刊物,參加過兩次組織會議,一次在淡水河邊,另一次在北二女附近之天主堂。吳百般辯解,未被接受,然亦未被刑求,但迫其在自白書,捺上指模,後被以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論罪。 在保安司令部受審判官殷敬文兩次庭訊中,極力辯解,説與傅在8月才開始往來,沒有寫自傳、參加組織、傅所給的書也沒時間看、參加開會並沒有交代工作。但由於同案施顯華已供出、陳南昌日記也記載 參加「開會」時傅談時局、徵收會費、交代的工作為軍事調查;吳被詰問而難以作答。1949年12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以吳「雖尚不構成顛覆政府罪行,然其參加叛徒之組織已無疑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0年1月8日以(39)安潔字第26號,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將判決正本、卷宗、正本送抵,陳誠於1月27日照准,並批示被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兩人於1月30日執行。當日下午開庭,宣布同案吳萬福等5人皆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 判刑後被送到軍法處二樓的軍人監獄,後再遷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四中隊,是生產班,負責種菜,但吳在隊中採消極態度,只做運搬、割草等工作。由於綠島新生訓導處處長有意打造樣板監獄,以向美國顯示親共的政治犯已接受感化,為此於1953年策動政治犯自行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藉此運動檢驗感訓成效,以刺青「反共抗俄」做為忠誠的表現,第四中隊120多人中只有十多人響應。獄方以此為「阻撓感訓」的行為,將不合作的「頑劣分子」分成3批送回臺灣,吳萬福屬於第二批。在軍法處開庭時有周咸慶、殷敬文、王名馴3位法官承審,主要的證據來自新生訓導處送來的報告書,稱他某月某日某時指著蔣總統的像説魔鬼。由於吳堅決否認,且沒寫過紙條、日記,因此未受「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的牽連。 之後送到新店軍人監獄智監囚禁,每日兩餐,沒有勞動與感訓課程,可以看書、下棋,每天有15分鐘放風時間,也可託看守在軍監買東西,在精神層面上比新生訓導處好。在綠島時家人無法探監,到新店軍人監獄時,其母約每月探監1次並送來食品。 1961年8月18日中午出獄,保證人是其姊夫與姊夫的朋友,出獄後警察常常到訪,1個月數次。先後到兩位姊姊處工作一段時間,由於想教書常拜訪以前蓬萊國校的老師幫忙,但徒勞而無功,不過也因而被介紹給國校老師而結婚。以後開玻璃店,卻因勞累而胃出血,改開做小孩生意的雜貨店。後來政治犯朋友高明柏建議到美商勝家公司上班,工作18年後退休。1997年6月領到教書6年6個月的資遣費,雖説是遲來的尊嚴,但和失掉的12年青春光陰,無法相比。 1999年4月13日,由吳萬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吳萬福(1925-2011),男,臺北市人,1943年臺南師範學校講習科畢業,日治時期任職臺北頂雙溪柑腳國民學校,戰後到臺北蓬萊國校女校任教,1949年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24歲。 1949年8月18日午夜剛過12點被捕,在其家中搜到小學同學傅世明拿給他看的《綜合文摘》、《中共黨史提要》、《先驅者之道》等左翼書刊。吳不知因何被捕,後經刑警總隊人員帶往二樓看被綁在椅子上的傅世明,才會意受傅的牽連。據傅所供,吳被吸收參加民主自治聯盟,被內定為B組組員,並閱讀傅所提供之刊物,參加過兩次組織會議,一次在淡水河邊,另一次在北二女附近之天主堂。吳百般辯解,未被接受,然亦未被刑求,但迫其在自白書,捺上指模,後被以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罪嫌論罪。 在保安司令部受審判官殷敬文兩次庭訊中,極力辯解,説與傅在8月才開始往來,沒有寫自傳、參加組織、傅所給的書也沒時間看、參加開會並沒有交代工作。但由於同案施顯華已供出、陳南昌日記也記載 參加「開會」時傅談時局、徵收會費、交代的工作為軍事調查;吳被詰問而難以作答。1949年12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以吳「雖尚不構成顛覆政府罪行,然其參加叛徒之組織已無疑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0年1月8日以(39)安潔字第26號,由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代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將判決正本、卷宗、正本送抵,陳誠於1月27日照准,並批示被判死刑的林正亨、傅世明兩人於1月30日執行。當日下午開庭,宣布同案吳萬福等5人皆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 判刑後被送到軍法處二樓的軍人監獄,後再遷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四中隊,是生產班,負責種菜,但吳在隊中採消極態度,只做運搬、割草等工作。由於綠島新生訓導處處長有意打造樣板監獄,以向美國顯示親共的政治犯已接受感化,為此於1953年策動政治犯自行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藉此運動檢驗感訓成效,以刺青「反共抗俄」做為忠誠的表現,第四中隊120多人中只有十多人響應。獄方以此為「阻撓感訓」的行為,將不合作的「頑劣分子」分成3批送回臺灣,吳萬福屬於第二批。在軍法處開庭時有周咸慶、殷敬文、王名馴3位法官承審,主要的證據來自新生訓導處送來的報告書,稱他某月某日某時指著蔣總統的像説魔鬼。由於吳堅決否認,且沒寫過紙條、日記,因此未受「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的牽連。 之後送到新店軍人監獄智監囚禁,每日兩餐,沒有勞動與感訓課程,可以看書、下棋,每天有15分鐘放風時間,也可託看守在軍監買東西,在精神層面上比新生訓導處好。在綠島時家人無法探監,到新店軍人監獄時,其母約每月探監1次並送來食品。 1961年8月18日中午出獄,保證人是其姊夫與姊夫的朋友,出獄後警察常常到訪,1個月數次。先後到兩位姊姊處工作一段時間,由於想教書常拜訪以前蓬萊國校的老師幫忙,但徒勞而無功,不過也因而被介紹給國校老師而結婚。以後開玻璃店,卻因勞累而胃出血,改開做小孩生意的雜貨店。後來政治犯朋友高明柏建議到美商勝家公司上班,工作18年後退休。1997年6月領到教書6年6個月的資遣費,雖説是遲來的尊嚴,但和失掉的12年青春光陰,無法相比。 1999年4月13日,由吳萬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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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蓬萊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4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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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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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