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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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柏(193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臨時雇員,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又介紹蘇芳宗加入匪黨外圍組織「臺灣民主革命同盟」。1950年5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11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其等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