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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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湧鏡(1920-195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室主任,其參加叛亂組織後,與林慶雲、許燈尖合組支部吸收鄧火生等入黨,並公開組織「士研會」實施反動宣傳與教育,企圖煽惑該醫學研究所內員工,又受臺北市工委會命令指示草山支部:尋覓適當地點藏匿本省南部逃亡之叛徒、尋覓供設秘密電臺地點、搜購武器、接近軍人表示親善以備施行煽惑、調查圓山草山觀音山三角地帶形勢、尋求可作武裝游擊之活動基地、調查蒐購救傷之醫療器械及指使謝新傑、吳金堂調查華南銀行及中國茶葉聯營公司情況等。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八人除其外,僅有其等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其部分雖有被告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其及鄧火生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