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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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湧鏡,(1920-1950),男,高雄湖內人。臺南州臺南第二中學校第十三期(1933-1938)畢業,之後就讀東京慈惠會醫科大學並獲得醫學士(1939-1946)。1950年2月11日上午7時,謝湧鏡在士林芝山岩宿舍被憲兵及便衣十多人逮捕,乘軍用中型卡車帶走,逮捕等事由皆未讓家屬及臺大醫院明確知悉,時30歲。
謝湧鏡自東京慈惠會醫科大學畢業後,1947年9月至臺灣省立衛生試驗所任職,職別為技士,從事細菌檢查及診斷製造血清。1947年10月於臺大熱帶醫學研究所就職,職別為技士,負責製造破傷風血清,並於1948年11月於同所擔任助教。1950年為該研究所血清室主任,並且自營慈生藥局。有幾項未發表研究業績:「關於家兔之經靜脈免疫用破傷風毒及葡萄糖混合液」、「關於破傷風毒素免疫馬之赤血球沉降速度」、「關於破傷風毒素免疫家兔之赤血球沈降速度」。1947年與日本埼玉縣人石川芳江(華名:謝淑雲)結婚。
根據訊問筆錄記載,臺南二中同學林慶雲介紹參加共產黨。林慶雲經常向其講解政治社會問題,並拿共產主義的書籍提供閱讀。並在1947年10月提出自傳給林慶雲,正式入黨。後來林慶雲介紹許燈炎與謝湧鏡認識,合組一個組織,由林慶雲領導,吩咐謝和許兩人在士林研究所發展組織,其雖然試圖吸收鄭翼宗、郭朝陽、林淵泉,不過鄭等表示不願參加組織。1948年冬天,因為林慶雲被逮捕,上級聯絡中斷。1949年5月,有一個姓林的來士林和謝湧鏡聯絡,希望謝和許發展一個以上組織,並接近軍人。同年6月,林某要謝湧鏡領導謝新傑、吳金堂等人,並遵照上級指示調查華南銀行和中國茶葉聯營公司。12月,林某覺得謝湧鏡對謝新傑、吳金堂等人的教育不甚成功,要其發信轉交給其他人領導,於是和謝、吳的聯絡中斷。
後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審判官鄭有齡認為謝湧鏡於1947年10月參加叛亂組織,與林慶雲、許燈炎合組支部,吸收鄧火生、蔡惠雍等入黨,並組織「士研會」實施反動宣傳與教育,企圖煽惑該所內員工,並於1949年受臺北市工委會命令指示草山支部:1. 尋覓適當地點藏匿本省南部地區之叛徒;2. 尋覓供設秘密電臺地點;3. 搜購武器;4. 接近軍人表示親善以便施行山貨;5. 調查圓山、草山、觀音山三角地帶形勢;6. 尋找可作武裝游擊活動基地;7. 調查搜購救傷醫療器械及指使謝新傑、吳金堂調查華南銀行及中國茶葉聯營公司情況等。鄭有齡認為謝湧鏡「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根據謝新傑的口述歷史來看,謝新傑與謝湧鏡雖有來往,但僅日常寒暄,並無涉及共產黨一事。
謝湧鏡等人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由憲兵第四團執行死刑。遺孀擔任藥劑師,也在臺大醫院工作,於謝湧鏡過世後自殺身亡。
謝湧鏡女兒謝素芬等人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火生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