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新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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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新傑(1920-),又名為逸豪,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存款課課員,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劉英德等加入,復受命調查華南銀行及中國茶葉聯營公司之經濟狀況。1950年2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2月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其等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營業部存款課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