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新傑
- 謝新傑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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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新傑(又名逸豪),1920年生,男,生於桃園中壢,家中次子。日治時期說客家話與日語。就讀中壢公學校五年級時,常被日本老師修理,導致謝新傑無法專心唸書。畢業後就讀中壢公學校高等科,其後就讀臺北州立第二商業學校,1940年畢業。後來在批發布料的株式會社竹腰商店、茶葉進出口公司栗田商會工作,再入臺北高等商業學校東亞經濟專修科就讀,1942年畢業。其後被日本政府派往菲律賓產業部擔任陸軍雇員,隨著日本戰敗,一度被收容在美軍集中營。歸臺後結婚,經日本友人介紹到臺灣省玻璃公司第七工廠擔任會計,但因該廠的會計制度不彰,從而去職。1948年到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存款課擔任課員,在銀行工作期間與臺北州立第二商業學校同學吳金堂、南二中同學劉金德、劉英昌、謝湧鏡有所接觸,也因此而遭到牽連。1950年2月7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被捕,時30歲。
謝新傑被逮捕後,遭到刑求,坐過老虎凳。訊問筆錄中提到,由劉英昌介紹,一個姓李的來和他聯絡,負責教育他,並且提供書籍閱讀。謝新傑參加時,有詢問吳金堂,經吳同意後,兩個人一同參加,由李某領導。後來再由謝湧鏡來領導,經吩咐調查華南銀行與中國茶葉聯營公司。劉英昌也要謝新傑去吸收自己的兄長劉英德、吳義雄等人,由劉英昌領導。
審判時亦無律師辯護。承審軍法官鄭有齡作成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謝新傑於1949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劉英德等人,調查華南銀行及中國茶葉聯營公司之經濟狀況,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後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約有14年在綠島。其中被編入第五大隊,與同案的醫師同隊,後來又待過第六隊與第一隊,後任福利社的會計。晚飯後會進行勞動或小組討論。小組討論為七、八個人一組,輪流擔任主席、記錄,有一名幹事在旁記錄,其紀錄即是新生的分數。綠島的勞動工作,導致謝新傑的勞動傷害,在口述歷史回憶到當時綠島的軍醫水準不佳。
1965年開釋後,需到警察局報到,也常被管區警察叫到警局,或遭遇警方到家中進行戶口調查,頻繁次數,不勝其擾,持續了二十年之久。造成謝新榮不敢說話和購書,深怕惹事。如此導致家人和朋友視出獄的謝新榮為洪水猛獸,不敢親近,以致找工作困難。後來在同為政治難友所開的特殊鋼公司工作。
本案於1999年4月9日由謝新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謝新傑被逮捕後,遭到刑求,坐過老虎凳。訊問筆錄中提到,由劉英昌介紹,一個姓李的來和他聯絡,負責教育他,並且提供書籍閱讀。謝新傑參加時,有詢問吳金堂,經吳同意後,兩個人一同參加,由李某領導。後來再由謝湧鏡來領導,經吩咐調查華南銀行與中國茶葉聯營公司。劉英昌也要謝新傑去吸收自己的兄長劉英德、吳義雄等人,由劉英昌領導。
審判時亦無律師辯護。承審軍法官鄭有齡作成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謝新傑於1949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劉英德等人,調查華南銀行及中國茶葉聯營公司之經濟狀況,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後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約有14年在綠島。其中被編入第五大隊,與同案的醫師同隊,後來又待過第六隊與第一隊,後任福利社的會計。晚飯後會進行勞動或小組討論。小組討論為七、八個人一組,輪流擔任主席、記錄,有一名幹事在旁記錄,其紀錄即是新生的分數。綠島的勞動工作,導致謝新傑的勞動傷害,在口述歷史回憶到當時綠島的軍醫水準不佳。
1965年開釋後,需到警察局報到,也常被管區警察叫到警局,或遭遇警方到家中進行戶口調查,頻繁次數,不勝其擾,持續了二十年之久。造成謝新榮不敢說話和購書,深怕惹事。如此導致家人和朋友視出獄的謝新榮為洪水猛獸,不敢親近,以致找工作困難。後來在同為政治難友所開的特殊鋼公司工作。
本案於1999年4月9日由謝新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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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營業部存款課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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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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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