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張星兒 (張星兒)
- 劉張星兒 (張星兒) 女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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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星兒(192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其夫劉英昌,曾藏匿於黃財家中而不報戶口,張星兒明知劉英昌為叛徒卻不檢舉,仍幫助劉英昌於謝新傑家中脫逃。1950年2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1月16日奉准交保開釋。
申請案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張星兒明知其夫劉英昌為匪諜而縱容之,並未敘明證據及理由,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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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縱容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951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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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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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