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張星兒 (張星兒)

張星兒(192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其夫劉英昌,曾藏匿於黃財家中而不報戶口,其明知劉英昌為叛徒卻不檢舉,仍幫助劉英昌於謝新傑家中脫逃。1950年2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1月16日奉准交保開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其夫劉英昌為匪諜而縱容之,並未敘明證據及理由,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縱容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951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