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
- 陳宇 男 1919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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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宇,1919年生,男。被捕時戶籍設於臺北蘆洲,五股公學校畢業,務農。日治時期結束前曾在臺北縣農會米穀部工作。戰後直至逮捕時,自營牛馬車修理店工作。1950年5月12日深夜被捕,時31歲。
陳宇被捕後曾被問話兩次。一次是問:「臺灣光復高興嗎?」答曰:「臺灣回歸祖國懷抱很高興」;又問:「想學國語去了沒?」答曰:「因開牛車拉車製造及修理店,日夜都有牛車奔走,所以時間體力不允許學國語」。根據訊問筆錄來看,1949年2月在臺北縣三重經由李蒼降介紹,加入共產黨。加入之後。李蒼降叫陳宇和陳新得、蔡世揚合組支部,由陳宇負責,但毫無工作,亦無發展。1949年5月起,李蒼降便毫無領導,也沒有另派他人來聯絡。陳宇所認識的共產黨人也就只有上述這三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陳宇1949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後,受上級李蒼降指示,負責與陳新得、蔡世揚合組支部,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15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5月17日由軍人監獄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6年10月調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62年5月6日因為白內障等疾病,而奉國防部准予保外就醫,直至同年10月14日,共5個月9天,其日數扣除,執行期日更新計算。1965年10月12日,執行期滿,經考核後認為思想改正,總分79.72分,思想部分:「該生對三民主義的反共抗俄有認識,觀念正確,思想已改正,無安全顧慮」,准予刑滿時具保釋放,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開釋。由家人陳勝松及陳庚壬擔任保證人。釋放之後由臺北縣警察局負責監管。
陳宇本人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陳宇被捕後曾被問話兩次。一次是問:「臺灣光復高興嗎?」答曰:「臺灣回歸祖國懷抱很高興」;又問:「想學國語去了沒?」答曰:「因開牛車拉車製造及修理店,日夜都有牛車奔走,所以時間體力不允許學國語」。根據訊問筆錄來看,1949年2月在臺北縣三重經由李蒼降介紹,加入共產黨。加入之後。李蒼降叫陳宇和陳新得、蔡世揚合組支部,由陳宇負責,但毫無工作,亦無發展。1949年5月起,李蒼降便毫無領導,也沒有另派他人來聯絡。陳宇所認識的共產黨人也就只有上述這三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陳宇1949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後,受上級李蒼降指示,負責與陳新得、蔡世揚合組支部,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15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5月17日由軍人監獄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6年10月調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62年5月6日因為白內障等疾病,而奉國防部准予保外就醫,直至同年10月14日,共5個月9天,其日數扣除,執行期日更新計算。1965年10月12日,執行期滿,經考核後認為思想改正,總分79.72分,思想部分:「該生對三民主義的反共抗俄有認識,觀念正確,思想已改正,無安全顧慮」,准予刑滿時具保釋放,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開釋。由家人陳勝松及陳庚壬擔任保證人。釋放之後由臺北縣警察局負責監管。
陳宇本人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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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牛馬車修理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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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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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