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

  • 陳宇 1919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宇(191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任職於牛馬車修理店,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受上級李蒼降之指示,負責與陳新得、蔡世楊合組支部等情。1950年5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2年5月6日保外就醫,10月14日返監繼續執行。1965年10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其等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之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牛馬車修理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1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