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蒼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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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28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蒼降(1924-195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李蒼降係共產黨員,曾參加「新民主同志會」、「臺灣解放同盟」,及領導「和尚洲雙園支部」、「士林電廠地質研究所」各小組,又與鍾浩東、藍明谷組織「基隆市工作委員會」,充任工委,發展群眾,吸收黨員唐志堂聽從其領導,曾指示接近軍官,收買武器,調查地形,以備策應奸匪登陸。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0月14日執行死刑。02288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吸收同案被告唐志堂,接近軍官、收買武器、調查地形等行為,僅在謀議預備階段,尚無其他具體作證資料,難認李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
李蒼降(1924-1950),男,臺北蘆洲人,臺北二中畢業,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等案」被捕,時年27歲。 日治時期不滿日本殖民統治,參加抗日被捕,判刑五年,坐牢三年餘。戰後出獄,由叔叔李友邦送至中國杭州高中就讀,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才回臺灣。1949年間任職通志館。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李蒼降回臺後曾參加新民主同志會、臺灣解放同盟及和尚洲雙園支部、士林電廠地質研究所各小組。1947年11月參加共產黨。1949年5月間正式成立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為書記,李蒼降與藍明谷為工委,下轄造船廠支部、汐止支部、婦女支部,積極發展群眾,吸收黨員。其中李蒼降吸收唐志堂、江支會、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等五名為黨員,唐志堂並受李蒼降指示,接近軍官、收買武器、調查地形,以備共產黨登陸策應等情。1950年1月18日在臺北市南京東路遭保密局逮捕,同時被捕的還有其妻李曾碧麗及姊李蓮芬。 1950年8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以其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予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0月14日上午6時30分與鍾浩東、唐志堂一起,提庭宣判,驗明正身後,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執行槍決。但沒收財產部分,經臺北縣警局查報無財產,簽准免沒收。李蒼降之妻李曾碧麗則以知匪不報遭判刑一年。 1999年5月其妻李曾碧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廿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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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