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曾碧麗 (曾碧麗)

曾碧麗,婚後冠夫姓李曾碧麗,1925年生,女,基隆人,為政治受難人李蒼降(1924-1950)之妻,1950年以知匪不報被捕,時年23歲。 曾碧麗畢業於臺北護士學校,二戰期間曾到香港野戰醫院服務一年三個月。戰後在基隆市警察局司法科擔任雇員工作,與李蒼降認識,1949年4月兩人結婚。 1950年1月18日因涉及「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等案」被捕,時已身懷六甲,距預產期僅一個多月。據臺灣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她雖未加入共產黨組織,但已知李蒼降為共產黨員而與之接近,不加檢舉,知情不報為由,判刑一年。但在獄中並未因臨盆在即被善待,反被嚴酷刑求,導致血流不止,差點保不住胎兒。產下女兒後同在獄中生活,直到七個多月才由夫家領回。 1951年2月期滿出獄,回蘆洲與婆婆同住。之後賴叔叔李友邦之介紹找到護士工作。1951年李友邦被以「意圖非法顛覆政府」逮捕,1952年4月22日槍決。李蒼降、李友邦陸續因案被槍決後,警察就經常至其住處盤查,親戚視其如同瘟疫般,唯恐避之不及。女兒李素慧讀小學時,被老師在全班同學面前指她為共匪的孩子,受到責難,在不友善且艱困的環境中成長。 1999年5月李曾碧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0年11月經該會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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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發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