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李連姻

陳李連姻(1918-),臺灣臺北人。 依內政部警政署檢送之交保單,其涉奸嫌。1950年10月3日交保。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中央日報》1981年5月16日刊登之〈肅壓行動憶往〉乙文記載:1950年1月,共匪基隆工委李蒼降於其臺北市南京東路住所內遭逮捕,同時被捕的尚有其妻曾碧麗及其姊李連姻及內政部警政署之交保單記載陳李君因奸嫌案於1950年10月3日交保,其交保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