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李連姻

陳李連姻(1918-),臺灣臺北人。 依內政部警政署檢送之交保單,其涉奸嫌。1950年10月3日交保。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中央日報》1981年5月16日刊登之〈肅壓行動憶往〉乙文記載:1950年1月,共匪基隆工委李蒼降於其臺北市南京東路住所內遭逮捕,同時被捕的尚有其與李蒼降之妻曾碧麗,內政部警政署之交保單記載其因奸嫌案於1950年10月3日交保,其交保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