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浩東

鍾浩東(1915-195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基隆中學校長,其係共產黨員,曾領導基隆中學總支部民主同盟會等發表群眾吸收黨員,其與藍明谷組織「基隆市工作委員會」,以其為書記,藍明谷、李蒼降二人充工委,發展群眾,吸收黨員唐志堂,聽從李蒼降之領導。曾指示接近軍官,收買武器、調查地形,以備策應奸匪登陸。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沒收。1950年10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蒼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黨員等行為,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中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