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龍

本案為021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江德龍(1927-),臺灣基隆人。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務員,江德龍在基隆中學求學時,由張國雄介紹加入匪偽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愛國同盟,與陳仲豪、藍明谷、李旺輝聯絡。1951年2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2月1日刑期結束,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江德龍於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書籍中,抄錄《人民民主專政》全文。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6月6日交付感化。1963年5月16日感化開釋。02141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江君參加臺灣青年愛國同盟,僅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江君將軍監交閱讀之書籍中有關朱毛匪言論抄錄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
江德龍,1928年生,男,基隆人,被捕時為公務員,23歲。 臺北中學初中部畢業後入基隆中學,為第十七屆學生,1949年7月基隆中學畢業。當時校長是鍾浩東、導師為李旺輝,後來經他們介紹到基隆市政府工作,擔任地政科業務員。 因涉「基隆市工作委員會藍明谷等案」而被捕判刑。據官方檔案稱,1948年7月在基隆中學求學時,由張國雄介紹加入臺灣青年愛國同盟,與藍明谷、李旺輝等人聯絡,1951年2月2日在基隆市政府地政科加班時被捕。嗣後被解送刑警總隊,經調查訊問後,2月22日轉送保安處,3月10日被轉送到軍法處,先後於24、26日兩次開庭,1951年3月26日以(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論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5月8日轉送內湖新生訓導處感訓,編為第三中隊。後又轉到綠島新生訓導處接受一年八個月的感訓教育,至1953年2月4日才移至新店軍人監獄執行。 眼見感訓期滿日期1956年2月1日即將來到,卻遲遲未收到判決書,遂向獄方請求發給,但獲得的答案卻是早在1951年5月10日即送達看守所,但他申覆實未收到,軍法處復文仍稱已於1951年5月10日囑看守所送達,形成羅生門。獄方通知家屬准予具保釋放,其家屬很快辦妥保證書上呈,但國防部仍依軍人監獄考核總分僅48分,指導員給予的考核意見亦不佳(「思想尚未覺悟,言行表示緘默」)為由,雖感訓期滿,仍令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管訓。又因保安司令部籌設的生產勞動教育場所尚未完成,所以仍由臺灣軍人監獄留監繼續查考。之後因在獄中有「抄襲匪黨理論」罪嫌,1957年5月23日遭送警備總部軍法處偵辦,1960年2月1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5月31日令發交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感化。其間其母江林包分別於1957年4月25日、1959年4月6日向保安司令部、警備總司令部陳情釋放,但始終未獲正面回應,直到1963年3月才獲釋,恢復自由。 江德龍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