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輝
- 李旺輝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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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旺輝(1922-),臺灣高雄人。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李旺輝由基隆中學同學鍾里志介紹加入共黨,曾將共黨出刊之《光明報》及小冊子交與李珧香閱讀,並邀陳顯德參加組織,未據應允。旋該校奸匪案發,遂潛逃返家到處藏匿,並代鍾國輝塗改國民身分證上之姓名。1950年9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法》第212條「共同變造關於身分之證書則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9月8日刑滿開釋。02384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旺輝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李君之自白,未調查其他證據,亦無其他其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旺輝(1922-2007),男,高雄人,教員,被捕時29歲。 1943年4月入日本東京研數專門學校,因戰時需要,提早半年,於1945年9月畢業後,到東京中野中學當教員。1946年3月返臺,4月至10月先到高雄中學當教員,10月又到高雄工業職業學校任教,1947年2月至1949年9月任基隆中學教員。1948年11月在基隆中學時,由同事鍾里志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基隆中學人事管理員陳少麟領導。每週開會一次,以《光明報》、《民生淺說》、《歷史唯物論淺說》、《社會主義思想史》等為資料,進行時事研究、讀書討論等活動。 李旺輝加入共產黨的理由,可能受「二二八事件」時在高雄火車站行李被駐軍檢查亂翻的影響,對現實無好感,又透過讀書討論逐漸同情共產黨。 1949年8月光明報被破獲後,藍明谷等人先後逃亡。9月他也離開基隆中學回南部躲避。10月初藍明谷、鍾里志曾匿藏其家甘蔗園工寮一個多月。後他們又到鍾里志家裡住約一個月,嗣後毫無消息,覺得沒什麼關係,且因經濟關係,所以又回美濃。1950年1月中旬至7月中旬躲到與他有親戚關係的土木建築承包商吳中興(李旺輝妻的祖父,是吳中興的叔伯兄弟)處當監工。8月鍾里志叫他帶鍾國輝到鍾里志工作的森榮製材所匿居。1950年9月9日在鍾里志家中遭旗山警局員警逮捕。 他被捕後,經過多次的偵訊,於1951年3月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共同變造身分證,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4月10日李旺輝於當庭聆聽判決後收受判決書。5月8日李旺輝等叛亂犯新生遵照保安司令部40年安迅字第179號代電先行實施感訓,內湖新生訓導處收到後即將這些新生分別交隊感訓,他被分到第三中隊。刑期起算日期從1951年4月3日,羈押6個月又25天,扣除羈押日期,執行期滿時間為1965年9月8日。 1999年李旺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李旺輝(1922-2007),男,高雄人,教員,被捕時29歲。 1943年4月入日本東京研數專門學校,因戰時需要,提早半年,於1945年9月畢業後,到東京中野中學當教員。1946年3月返臺,4月至10月先到高雄中學當教員,10月又到高雄工業職業學校任教,1947年2月至1949年9月任基隆中學教員。1948年11月在基隆中學時,由同事鍾里志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基隆中學人事管理員陳少麟領導。每週開會一次,以《光明報》、《民生淺說》、《歷史唯物論淺說》、《社會主義思想史》等為資料,進行時事研究、讀書討論等活動。 李旺輝加入共產黨的理由,可能受「二二八事件」時在高雄火車站行李被駐軍檢查亂翻的影響,對現實無好感,又透過讀書討論逐漸同情共產黨。 1949年8月光明報被破獲後,藍明谷等人先後逃亡。9月他也離開基隆中學回南部躲避。10月初藍明谷、鍾里志曾匿藏其家甘蔗園工寮一個多月。後他們又到鍾里志家裡住約一個月,嗣後毫無消息,覺得沒什麼關係,且因經濟關係,所以又回美濃。1950年1月中旬至7月中旬躲到與他有親戚關係的土木建築承包商吳中興(李旺輝妻的祖父,是吳中興的叔伯兄弟)處當監工。8月鍾里志叫他帶鍾國輝到鍾里志工作的森榮製材所匿居。1950年9月9日在鍾里志家中遭旗山警局員警逮捕。 他被捕後,經過多次的偵訊,於1951年3月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共同變造身分證,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4月10日李旺輝於當庭聆聽判決後收受判決書。5月8日李旺輝等叛亂犯新生遵照保安司令部40年安迅字第179號代電先行實施感訓,內湖新生訓導處收到後即將這些新生分別交隊感訓,他被分到第三中隊。刑期起算日期從1951年4月3日,羈押6個月又25天,扣除羈押日期,執行期滿時間為1965年9月8日。 1999年李旺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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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變造關於身分證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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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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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