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珧香

本案包括00873申請補償金、03796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李珧香(1918-),臺灣高雄人。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樟腦局昇華課長,李珧香曾聽受鍾里志宣揚匪軍戰績,並接閱李旺輝交與之《光明報》等書刊。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發交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5月8日發交感訓。1952年1月7日開釋。00873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3796申請案於1999年7月19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1日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聽取鍾里志宣揚匪軍戰績,並接閱李旺輝交付共黨《光明報》等書刊之行為,無證據證明李君明知鍾里志、李旺輝等2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應非有實據。
李珧香,1918年生,男,高雄人,公務員,被捕時34歲。 1942年3月日本山形縣米澤高等工業學校畢業,曾任日本三共製藥公司技術員一年六個月,1943年底回臺,任職花蓮東邦金屬製鍊株式會社技術員(分析係係長),1944年12月轉任美濃食品工廠廠長。1945年12月轉任高雄工業學校,擔任化學系主任,1947年12月轉至臺灣省樟腦局,1950年7月任昇華課長。 1944年12月與王菊梅結婚,與李旺輝(妻王秀松)是連襟。在臺北樟腦局工作時,與同鄉的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教員鍾里志及姻親李旺輝等人都曾有往來。1949年曾閱讀李旺輝拿來之《光明報》及一本小冊子,內載共產黨現有軍艦飛機等統計統資料及批評省府主席魏道明等人,鍾里志亦對其宣揚匪軍戰績。 1950年9月8日被扣押,19日即遭樟腦局予以停職。經過1950年9月9、11、19日、11月9、30日、1951年1月6日、2月21日等多次的偵訊,供認其因對國軍剿匪節節失利,對國軍頗少信心,因此思想有了左傾,但否認參加奸匪組織。 1951年3月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其接閱李旺輝交付之共黨刊物,又聽受鍾里志為匪宣揚言論,不祗與鍾里志素識,又與李旺輝有親戚關係,對他們的言行及基隆中學案當有所知悉,足證其明知匪諜而不舉發,惟所犯情節尚非重大,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發交感訓。因已遭羈押逾半年之久,4月樟腦局以其職位重要,曾電請保安司令部准免受訓俾得早日返局工作以利公務,但未獲准。4月10日當庭送達判決書。同日本人又於看守所以0874號上呈報告,請求免予感訓。但仍不被許可。5月8日李珧香等叛亂犯新生遵照保安司令部40年安迅字第179號代電實施感訓,內湖新生訓導處收到後,編為第二中隊。8月31日其妻陳情懇請交保,但未成功,最後受感訓教育8個月。感訓結束後,曾於1952年2月申請復職,但似乎不順利。1958年8月-1959年7月曾至旗山國中擔任化工教師。 1999年李珧香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日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樟腦局昇華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