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山

本案為030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榮山(1904-1954),臺灣高雄人。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糧販,楊榮山與李媽兜係幼年同學,屢代李媽兜轉信與李份,並時相往返聽受兩李之共黨宣傳,並將場所借與兩李及不識名之兩匪徒聚會等情。1949年11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發交感訓。1952年3月12日保釋。03045申請案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君為匪利用並聽受宣傳而應施以感訓教育,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榮山(1904-1954),男,臺南縣人,住高雄市,雜糧販。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國輝等案」被判交付感訓,實際上是受李媽兜牽連。1949年被捕時46歲。 根據官方資料,楊榮山與李媽兜係幼年時的同學,時相友善,屢代替李媽兜轉信與組織幹部李份,並時相往返,聽受李媽兜、李份之共黨宣傳,並以場所借與李媽兜、李份及幹部聚會。1949年底楊榮山被捕,但同年11月3日傍晚,楊榮山從高雄偕同一位陌生人到曲溪村李媽兜家,適李媽兜不在,李返家後聽前妻鄭秋香說到此事。由於楊榮山行事低調,向來不曾帶人來訪,引起鄭秋香的懷疑,她在談話中默默注意到楊榮山行走姿勢有異,詢問後楊榮山說是因為跌倒,但她懷疑是被捕後遭到刑求所致,在在均令李媽兜感到懷疑,於是先到臺南工委會幹部陳文山家避一避,又回到住家附近觀望,果然發現住家前後似有埋伏的樣子。至此,李媽兜乃離開家裡,開始其長達2年餘的逃亡生活。1951年4月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楊榮山被控之犯行為「與李媽兜李份同學朋友關係素有來往,曾代為轉遞信件,聽受宣揚匪黨攻奸政府之理論,以及供給聚會場所等事實」罪,判發交感訓1年,實際感訓2年4個月又9天。 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判決書中,楊榮山被指控之犯罪事實全與李媽兜有關,卻未列入李媽兜案,而是與基隆中學教師鍾國輝、臺北電信局報務佐周子良、臺灣銀行國外部辦事員陳英泰,以及李旺輝、徐立、張昌華、梁良齊、陳文溝、李珧香、陳顯德、黃清淵、葉瑤瑞等共13人被列為「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國輝等案」,但彼此間不但不認識,也無牽連。陳英泰認為他們是被硬湊為一案的,由於當時遭法辦的人數眾多,同一案的關係人不一定能同時逮捕同時辦理,即使同時或前後抓到可同時辦理的,常因辦案方便上必須分為幾批或幾個案件辦理,因此將同一判決書同一批辦理的稱為一案,並以案件第一位之名作為案名。 1991年楊克念代表楊榮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雜糧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0月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6月4日共計2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