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溝

陳文溝(192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電力公司業務組管理員,其時常聽受同事翁德發、蘇同國發表攻訐政府及宣揚共黨之言論,並曾受邀至臺中中山公園參加時局講演會一次。1950年10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發交感訓。 第二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其因匪嫌等案件,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3月28日被羈押。1954年12月16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之重嫌而予以發交感訓,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縱有常聽受同事翁德發、蘇同國攻訐政府及宣揚共黨之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匪嫌而不付軍法審判前之羈押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電力公司業務組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8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24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1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