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昌華

本案為036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昌華(1922-1988),臺灣屏東人。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張昌華係充村長,因同鄉農會代表黃新枝之勸誘加入匪黨。1950年12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2月2日刑滿開釋。03621申請案於1999年7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昌華參加叛亂之組織,其理由為「被告等被吸收參加匪黨之事實,或據各該被告自認或經吸收人及關係人等供詞證實」,惟被告自認或證人供詞內容如何?未詳予指明,亦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昌華(1922-1988),男,屏東高樹人,1949年12月1日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國輝等案」被捕,時年28歲。 日治時期,張畢業於屏東農業補習學校,二戰末期被日人徵往菲律賓及海南島服役,1945年返臺務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戰後他擔任關福村村長,與同鄉農會代表黃新枝因工作上時有接近,遂受其勸誘,於1949年6月間經黃新枝介紹,在高樹鄉加入共產黨,但未辦手續、未寫自傳,與江順霖、黃新枝三人為一組,受黃新枝領導,參與三七五減租鬥爭。同年10月因上級邱連球被捕,所以停止活動,上級亦沒派人聯絡。12月1日被捕。 1951年被送往保安司令部,1月5日、2月21日在軍法處受偵訊,並於3月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978號以參加叛亂組織,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當庭宣判、送達判決書。 判刑確定後,先送內湖新生總隊,被編入第三隊。5月16日搭基隆開的登陸艇前往綠島,翌日17日抵達,在此服完12年有期徒刑。在綠島時,政治犯們被要求自給自給,當要成立豆腐班時,他自告奮勇說會做,因而成為領班兼師父,製造豆腐提供隊上食用。他相當照顧老弱者,將一些老弱者納為班底,讓他們做較輕的差事,也曾將當時身體欠佳的陳英泰納入,讓陳對他感念不已。服刑期滿後回高樹鄉,有一兒子住高雄市,因此常往來兩地之間。 1999年7月由其家屬張邱貴妹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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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