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順霖
- 江順霖 男 1917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2901申請補償金、06569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江順霖(1917-1992),臺灣屏東人。依(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江順霖曾受黃新枝煽誘加入匪幫。1951年4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0290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569申請案於2002年2月26日再次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順霖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偵審中之自白為惟一依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審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江順霖(1917-1991),男,屏東人,鹽埔國民學校畢,業農。1951年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藍明谷等案」被捕,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3、4月間經同鄉黃新枝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與張昌華、黃新枝同組,受李南鋒領導。1949年基隆中學光明報案被破獲後,基中教員藍明谷、鍾國輝等紛紛南下避匿,他亦怕受拖累,曾離家躲藏於附近蔗園,直至1951年1月30日(農曆12月23日)返家,在家人面前被捕,送到里港分局轉送屏東警察局,時35歲,在屏東警局審問一次。1951年2月5日(農曆12月29日)轉送臺北刑警總隊,亦審問一次,至2月21日(農曆正月16日)送至情報處偵訊一次。3月初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該部1951年3月26日以(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5月8日由內湖新生訓導處接收,依照保安司令部(40)安迅字第179號代電先行實施感訓,編為第六中隊。而判決書則於10日送達看守所交付本人。5月14日由內湖遷移綠島新生總處,編為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一直在綠島,直到1956年4月27日刑期屆滿。其感訓考核表於2月2日送到新生訓導處,綜合其各級考核學習成績為甲等,思想已改正,工作努力,准予保釋,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碟再犯管教辦法辦理。 出獄後返家,雖重拾過去興趣,讀書、寫字、參加「六合吟社」,與村中好友喝茶聊天,因提不起勁務農,將家中農事全部委給妻女,致妻女相當辛勞。而他則因熟悉各種傳統禮儀,協助村民舉辦婚喪喜慶,成為村中受敬重的先生(禮生)。76歲時因病逝世。 1999年江欽仁、江欽義、溫江秋香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江順霖(1917-1991),男,屏東人,鹽埔國民學校畢,業農。1951年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藍明谷等案」被捕,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3、4月間經同鄉黃新枝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與張昌華、黃新枝同組,受李南鋒領導。1949年基隆中學光明報案被破獲後,基中教員藍明谷、鍾國輝等紛紛南下避匿,他亦怕受拖累,曾離家躲藏於附近蔗園,直至1951年1月30日(農曆12月23日)返家,在家人面前被捕,送到里港分局轉送屏東警察局,時35歲,在屏東警局審問一次。1951年2月5日(農曆12月29日)轉送臺北刑警總隊,亦審問一次,至2月21日(農曆正月16日)送至情報處偵訊一次。3月初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該部1951年3月26日以(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5月8日由內湖新生訓導處接收,依照保安司令部(40)安迅字第179號代電先行實施感訓,編為第六中隊。而判決書則於10日送達看守所交付本人。5月14日由內湖遷移綠島新生總處,編為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一直在綠島,直到1956年4月27日刑期屆滿。其感訓考核表於2月2日送到新生訓導處,綜合其各級考核學習成績為甲等,思想已改正,工作努力,准予保釋,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碟再犯管教辦法辦理。 出獄後返家,雖重拾過去興趣,讀書、寫字、參加「六合吟社」,與村中好友喝茶聊天,因提不起勁務農,將家中農事全部委給妻女,致妻女相當辛勞。而他則因熟悉各種傳統禮儀,協助村民舉辦婚喪喜慶,成為村中受敬重的先生(禮生)。76歲時因病逝世。 1999年江欽仁、江欽義、溫江秋香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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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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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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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