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連球
- 邱連球 男 1914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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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49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邱連球(1914-1953),臺灣屏東人。依(42)審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邱連球曾參加匪黨,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吸收張昌華等參加,經國防部保密局查獲。1949年9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0日執行死刑。02491申請案於1999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連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自首分子邱捷昌等供述為據,惟邱君於審理中否認有吸收邱捷昌等人參加組織,僅承認吸收渠等參加三七五減租宣傳工作,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邱君縱有吸收他人參加三七五減租宣傳工作,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邱連球(1914-1953),男,屏東長治人,屏東農業學校畢業,業農,被捕時36歲。 農校畢業後回母校長興公學校高等科教書,兩年後轉任長興實踐農校,後與日籍校長有言語衝突,任職一年多就辭職,轉任長興庄役場獸醫。1938年因想到中國開磚窯廠,所以搭船經日本到中國東北進行設廠調查。但回臺招股不順,所以未再回去東北,之後即結婚,婚後帶妻子前往旗山月眉庄開墾山地、種香蕉。1945年戰爭結束,賣掉月眉庄山地、帶著妻小回本籍買地耕作。1946年8月表哥鍾浩東回臺接掌基隆中學,邱連球應邀到基中做了一學期的事務課長。 1949年8月《光明報》事件與基隆工作委員會案爆發,校長鍾浩東開始逃亡,但不久即被捕。9月9日大批軍警包圍正在上課的基中,共有四個老師、張奕明等三個職員及三個學生被抓走。其餘涉案教職員紛紛南下躲藏。但不久,9月28日邱連球、邱連和正在吃中餐時,突被闖入的警特強行押解到鳳山的高雄縣警察局,在那裡也碰到鍾浩東的表弟李南鋒,隔天三人被押往臺北。在保密局進行三個月的羈押偵訊。 根據偵訊資料,他是1949年1月由葉宗培介紹參加共產黨,同時參加的有李南鋒、邱連和,三人成一組,由邱連球領導,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先後吸收張昌華、江順霖及黃新枝三人。因有意悔改,所以在12月2日簽奉前東南長官公署署詳字第176號電,以「對政治無深刻認識致受奸匪利用,不無可憫」,批准施予感訓,將邱連球、鍾浩東、李南鋒等送由保安司令部發交內湖新生總隊接受感訓,後移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在案。 不料1952年3月刑警總隊破獲共黨屏東小組李清增(化名李鐵民)、古有桂(化名古鏡明),兩人是邱連球的同鄉,坦白在1949年1月、8月受邱連球吸收,加入共產黨,並受邱連球領導,供出邱連球的組織關係,因此保安司令部再次將他送回臺北軍法處審理。1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3291號判決邱連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覆審後維持原判,並經總統核示。5月20日上午6時發交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槍決後,家屬收到軍法處領屍通知單,其弟在蔣碧玉的陪同下,到極樂殯儀館領屍、送去火化,並到軍法處領回遺物。其中有封邱連球於行刑前一晚,19日下午十點寫給他妻子朱讓娣的信,安慰其妻不要因他的死而悲傷過度,也不需為處理他的屍體而費心,並勸她「招夫養子要緊,切記著勿重踏覆轍!」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國防部於7月2日以廉庚字第706號令准免予沒收,留充家屬生活費用。 邱連球之所以被判死刑,有一說認為:1949年政府積極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他是長治鄉推行最積極的人,每天都不厭其煩地向那些上門求助的佃農們解說,因此獲得政府頒發的獎狀,然而幾年後,卻以「推廣三七五減租運動,組織農民的新民主主義研究會」,因此獲罪。 1999年5月康邱淑如、邱玄治等人代表邱連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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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邱連球(1914-1953),男,屏東長治人,屏東農業學校畢業,業農,被捕時36歲。 農校畢業後回母校長興公學校高等科教書,兩年後轉任長興實踐農校,後與日籍校長有言語衝突,任職一年多就辭職,轉任長興庄役場獸醫。1938年因想到中國開磚窯廠,所以搭船經日本到中國東北進行設廠調查。但回臺招股不順,所以未再回去東北,之後即結婚,婚後帶妻子前往旗山月眉庄開墾山地、種香蕉。1945年戰爭結束,賣掉月眉庄山地、帶著妻小回本籍買地耕作。1946年8月表哥鍾浩東回臺接掌基隆中學,邱連球應邀到基中做了一學期的事務課長。 1949年8月《光明報》事件與基隆工作委員會案爆發,校長鍾浩東開始逃亡,但不久即被捕。9月9日大批軍警包圍正在上課的基中,共有四個老師、張奕明等三個職員及三個學生被抓走。其餘涉案教職員紛紛南下躲藏。但不久,9月28日邱連球、邱連和正在吃中餐時,突被闖入的警特強行押解到鳳山的高雄縣警察局,在那裡也碰到鍾浩東的表弟李南鋒,隔天三人被押往臺北。在保密局進行三個月的羈押偵訊。 根據偵訊資料,他是1949年1月由葉宗培介紹參加共產黨,同時參加的有李南鋒、邱連和,三人成一組,由邱連球領導,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先後吸收張昌華、江順霖及黃新枝三人。因有意悔改,所以在12月2日簽奉前東南長官公署署詳字第176號電,以「對政治無深刻認識致受奸匪利用,不無可憫」,批准施予感訓,將邱連球、鍾浩東、李南鋒等送由保安司令部發交內湖新生總隊接受感訓,後移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在案。 不料1952年3月刑警總隊破獲共黨屏東小組李清增(化名李鐵民)、古有桂(化名古鏡明),兩人是邱連球的同鄉,坦白在1949年1月、8月受邱連球吸收,加入共產黨,並受邱連球領導,供出邱連球的組織關係,因此保安司令部再次將他送回臺北軍法處審理。1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3291號判決邱連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覆審後維持原判,並經總統核示。5月20日上午6時發交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槍決後,家屬收到軍法處領屍通知單,其弟在蔣碧玉的陪同下,到極樂殯儀館領屍、送去火化,並到軍法處領回遺物。其中有封邱連球於行刑前一晚,19日下午十點寫給他妻子朱讓娣的信,安慰其妻不要因他的死而悲傷過度,也不需為處理他的屍體而費心,並勸她「招夫養子要緊,切記著勿重踏覆轍!」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國防部於7月2日以廉庚字第706號令准免予沒收,留充家屬生活費用。 邱連球之所以被判死刑,有一說認為:1949年政府積極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他是長治鄉推行最積極的人,每天都不厭其煩地向那些上門求助的佃農們解說,因此獲得政府頒發的獎狀,然而幾年後,卻以「推廣三七五減租運動,組織農民的新民主主義研究會」,因此獲罪。 1999年5月康邱淑如、邱玄治等人代表邱連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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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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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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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