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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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桂(1904-1989),臺灣屏東人。 依(41)安潔字第29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學校事務員,其化名古鏡明,由邱連球吸收參加匪幫組織,利用三七五減租宣傳為掩護,曾閱讀《光明報》、《新民主主義》等刊物。1952年3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3月7日刑期結束,3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邱連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學校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