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國輝
- 鍾國輝 男 1909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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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5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鍾國輝(1909-1951),又名為鍾桂棋,臺灣屏東人。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鍾國輝任教於基隆中學,由同事即基隆市工作委員會工委藍明谷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利用教學向學生解釋時事,灌輸左傾思想,並先後吸收同事林献香、鍾里志及其妻蕭聖蘭(即蕭志明)入黨。嗣因病辭職回鄉,又與高雄潮州中學教員劉特慎聯絡,聽劉囑咐受屏東邱連球指點發展農村,進行減租運動之鬥爭工作,迨基隆中學案發乃畏罪逃匿。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4月10日執行死刑。03258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鍾國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鍾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蕭志明之供述為據,惟鍾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縱其向學生解釋時事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鍾國輝(1909-1951),別號桂棋,又名士仁(1949年8月曾託李旺輝將國民身分證姓名改為鍾士仁),男,屏東內埔人,妻蕭聖蘭(即蕭志明)。日本廣島中學畢業,1931年進廣州工業專門學校就讀,後轉入中央軍官學校第四分校十二期砲科受訓,1937年畢業,曾任少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5月回臺。10月在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介紹下,到基隆中學當教員,並任總務主任一職,直到1948年3月辭職回家養病。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4月由基隆中學同事藍明谷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受鍾浩東領導,利用教學向學生解釋時事,灌輸左傾思想。1948年2-7月間,先後吸收鍾里志、林獻香等人入黨。後因病辭職回屏東內埔休養,期間復與潮州中學教員劉特慎及屏東市長治區邱連球等人取得連絡,利用三七五減租運動,發展農村工作。 1949年5月,「基隆中學光明報案」遭情治單位破獲,國防部保密局展開偵查及搜捕,鍾浩東等人被抓,餘黨各自逃亡。1949年11月中旬他也開始逃亡。1950年年初,藍明谷投靠回家養病的他,兩人前往大武山隱蔽,不久轉往美濃尖山,後避往旗山區甲仙鄉森榮製材所,偽裝為鋸柴工人。9月9日遭旗山分局派員拘捕,時年42歲。被捕後於9月30日、11月8日、27日及1951年1月7日、2月21日、3月26日先後多次遭到臺灣省保安部軍法處提訊。 1951年3月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變造關於身分之證書,足以損害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4月3日報奉國防部核准執行。10日上午六時由憲兵第四團於水源地刑場執行槍決,骨灰則於4月14日由其侄鍾達文領回。 同年4月26日,保安司令部電令屏東縣府派員前往內埔鄉會同當地警局及鄰里長等將其財產除日常生活必需品外,全部予以查封,交由該管警局妥為保管。後因名下田產僅有捌分叄厘叄毛半,其妻蕭聖蘭(蕭志明)亦因叛亂案,被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送往臺南監獄羈禁。所以12月13日經報奉國防部核准免予沒收留充該犯家屬(子女各一)生活之用,於1952年2月2日啟封發還。 被槍決後,家屬生活狀況不佳,其妻蕭聖蘭出獄後,曾與子鍾聲到亦是難友的張常美三重家拜訪求助。1999年子鍾聲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25日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鍾國輝(1909-1951),別號桂棋,又名士仁(1949年8月曾託李旺輝將國民身分證姓名改為鍾士仁),男,屏東內埔人,妻蕭聖蘭(即蕭志明)。日本廣島中學畢業,1931年進廣州工業專門學校就讀,後轉入中央軍官學校第四分校十二期砲科受訓,1937年畢業,曾任少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5月回臺。10月在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介紹下,到基隆中學當教員,並任總務主任一職,直到1948年3月辭職回家養病。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4月由基隆中學同事藍明谷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受鍾浩東領導,利用教學向學生解釋時事,灌輸左傾思想。1948年2-7月間,先後吸收鍾里志、林獻香等人入黨。後因病辭職回屏東內埔休養,期間復與潮州中學教員劉特慎及屏東市長治區邱連球等人取得連絡,利用三七五減租運動,發展農村工作。 1949年5月,「基隆中學光明報案」遭情治單位破獲,國防部保密局展開偵查及搜捕,鍾浩東等人被抓,餘黨各自逃亡。1949年11月中旬他也開始逃亡。1950年年初,藍明谷投靠回家養病的他,兩人前往大武山隱蔽,不久轉往美濃尖山,後避往旗山區甲仙鄉森榮製材所,偽裝為鋸柴工人。9月9日遭旗山分局派員拘捕,時年42歲。被捕後於9月30日、11月8日、27日及1951年1月7日、2月21日、3月26日先後多次遭到臺灣省保安部軍法處提訊。 1951年3月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變造關於身分之證書,足以損害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4月3日報奉國防部核准執行。10日上午六時由憲兵第四團於水源地刑場執行槍決,骨灰則於4月14日由其侄鍾達文領回。 同年4月26日,保安司令部電令屏東縣府派員前往內埔鄉會同當地警局及鄰里長等將其財產除日常生活必需品外,全部予以查封,交由該管警局妥為保管。後因名下田產僅有捌分叄厘叄毛半,其妻蕭聖蘭(蕭志明)亦因叛亂案,被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送往臺南監獄羈禁。所以12月13日經報奉國防部核准免予沒收留充該犯家屬(子女各一)生活之用,於1952年2月2日啟封發還。 被槍決後,家屬生活狀況不佳,其妻蕭聖蘭出獄後,曾與子鍾聲到亦是難友的張常美三重家拜訪求助。1999年子鍾聲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25日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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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變造關於身分證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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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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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