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聖蘭 (蕭志明)
- 蕭聖蘭 (蕭志明) 女 1922年出生 1994年卒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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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3259申請補償金、04867重複申請、06602增保卷冊。受裁判者蕭志明(1922-1994),又名為蕭聖蘭,廣東梅縣人。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蕭志明由其夫鍾國輝領導,參加共產黨。1950年5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24日保釋。03259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4867申請案於2000年3月1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602申請案於2002年3月22日第三次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蕭志明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蕭君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志明(1922-1994),即蕭聖蘭,女,屏東內埔客家人(籍貫廣東梅縣)。1950年被捕時29歲。初中二年級肄業,無業,丈夫鍾國輝,子女各一。鍾國輝在基隆中學任教時,她也曾在基中擔任繕寫工作兩學期。據官方資料,1948年7月間,在其夫介紹下,加入共產黨組織,但只寫名字,沒有寫自傳,也沒填表。1950年鍾國輝逃亡時被抓,以涉「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等案」,與兒子鍾聲(小名叫做小胖)一起被關,當時兒子才四個多月。1950年8月11、21日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先後於遭到偵訊,8月2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517號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5年禠奪公權3年。先在臺北監獄服刑,與張常美、張金杏等同房,對年輕的政治犯如張金杏很有愛心,會借衣服給她們穿。後來與張金杏、張常美等7人移送到臺南監獄服刑,小孩也一塊帶到臺南來。出獄後與梅雷結婚。 1999年鍾聲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蕭志明(1922-1994),即蕭聖蘭,女,屏東內埔客家人(籍貫廣東梅縣)。1950年被捕時29歲。初中二年級肄業,無業,丈夫鍾國輝,子女各一。鍾國輝在基隆中學任教時,她也曾在基中擔任繕寫工作兩學期。據官方資料,1948年7月間,在其夫介紹下,加入共產黨組織,但只寫名字,沒有寫自傳,也沒填表。1950年鍾國輝逃亡時被抓,以涉「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等案」,與兒子鍾聲(小名叫做小胖)一起被關,當時兒子才四個多月。1950年8月11、21日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先後於遭到偵訊,8月2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517號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5年禠奪公權3年。先在臺北監獄服刑,與張常美、張金杏等同房,對年輕的政治犯如張金杏很有愛心,會借衣服給她們穿。後來與張金杏、張常美等7人移送到臺南監獄服刑,小孩也一塊帶到臺南來。出獄後與梅雷結婚。 1999年鍾聲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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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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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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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