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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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常美 1931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69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常美(1931-),臺灣南投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張常美由其同學吳明正介紹參加共黨。1950年4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7月18日開釋。00696申請案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張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張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張常美,1931年生,女,臺中人,涉「臺中支部張伯哲案」,被捕時20歲,為職校學生。 1947年10月就讀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初中一年級時,因成績優異被推為班長,而每班班長都參加學校之「學生自治會」,當時會長為高一學生吳明正。後吳明正因案逃亡,所有學生自治會會員皆被株連,被認定參加共黨組織。 1950年4月10日張常美於學校被捕,第二天被送往保密局南所偵訊,被訊問兩次,後又送往保密局北所(高砂鐵工廠)拘押3、4個月,期間未被訊問,最後送至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訊一次即判罪。軍事法庭認為她尚無積極活動行為,僅有參加叛亂組織罪責,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10月5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3年,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同年綠島受刑人間因相互聯繫,有人不配合獄方的「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閱讀左派書籍等,被當局惡意解釋為組織串聯行為,此案在官方起訴書中稱為「綠島再叛亂案」,共有29人再被起訴。其中許學進被指控寫信給張常美,教以如何對待反動、投機及中間分子,打破小圈子主義,致被改判死刑。而張常美則因未收到信件即被搜走,所以未被改判加重刑責。半年後被送回臺北保安處(東本願寺),之後再送至軍法處、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直到1962年6月9日刑滿,但到7月18日才覓保獲得釋放。 出獄後,1964年3月與在生產教育實驗所認識、同是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歐陽劍華結婚,生有三子一女。依據其口述歷史,政治犯的印記,讓他們生活的相當辛苦,管區不時來找麻煩,工作地點的老闆也抓住這個把柄,低薪壓榨他們。歐陽劍華會玩各種樂器,在書畫方面很有才華,兩人後來自行開店,開過招牌店、禮品店(華美禮品店),幫人寫字、畫畫及冠名詩等,靠歐陽劍華一枝筆扶養、栽培了一家子。 1999年張常美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9月26日第一屆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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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0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