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劍華
- 歐陽劍華 男 1928年出生 2011年卒 福建 閩侯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歐陽劍華(1928-2011),福建福州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其因思想左傾,交付感訓3年。1954年11月14日交付感訓。1961年2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且無裁判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照片來源:本館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展示區」,臺灣游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規劃製作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備字第1415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