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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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備字第14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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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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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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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