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杏
- 張金杏 女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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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6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金杏(1932-),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肚國民學校教員,張金杏受臺中縣大肚鄉鄉民代表會書記陳孟德吸收加入匪黨,由陳孟德領導並籌組臺中市工作委員會大肚鄉支部。1950年3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20日刑滿開釋。01624申請案於1999年4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張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張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張金杏,1932年生,女,彰化員林人,出生富裕家庭,在多數人沒有鞋的年代,從小學時就穿皮鞋上學。1949年彰化女中畢業,到大肚國校教書,才任教1年多,即於1950年3月19日,在上課中被捕。主要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當時年僅18歲。 她被捕後在保密局被審問一次,僅坦承看了一本禁書《群眾》而已。最終仍依1950年10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所列,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但直到被關1年後,才拿到判決書。 1951年1月被送到臺北監獄,與陳勤、辜顏碧霞、張常美等同牢房。一個多月後,與張常美、蕭志明等7人被移送到臺南監獄。1952年冬天被送至綠島服刑,在綠島兩年多後,1954年被送至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在此待了8年多。依刑期本來是從1950年3月21日至1962年3月20日,但被多關20多天,直到1962年4月10日才出獄。從18歲至30歲都在牢裡度過。出獄1年多後,1963年與同案被判刑12年的江順濱結婚,育有一子。 張金杏之口述歷史提到,出獄後警察、管區常來關照,只要找到工作,過不久老闆就會知道她是叛亂犯,最後只能被迫離職。這樣的就職經驗,雖讓她生活一度困窘,但也鍛鍊她的心志,自己要更加努力學習,才能勝過那些沒有被關的人。後來就靠著自己奮發努力,開英、日文補習班,生活才上軌道,最後當上一家製造PVC安定劑的化學工廠的董事長。她曾被日本潛能開發研究所聘為專任翻譯,也當了8年中華倫理研究學會講師,1995年更組織中部單親家庭聯誼會(稱一葉蘭聯誼會)。 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9月26日第一屆第49次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張金杏,1932年生,女,彰化員林人,出生富裕家庭,在多數人沒有鞋的年代,從小學時就穿皮鞋上學。1949年彰化女中畢業,到大肚國校教書,才任教1年多,即於1950年3月19日,在上課中被捕。主要涉及「臺中支部張伯哲案」,當時年僅18歲。 她被捕後在保密局被審問一次,僅坦承看了一本禁書《群眾》而已。最終仍依1950年10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所列,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但直到被關1年後,才拿到判決書。 1951年1月被送到臺北監獄,與陳勤、辜顏碧霞、張常美等同牢房。一個多月後,與張常美、蕭志明等7人被移送到臺南監獄。1952年冬天被送至綠島服刑,在綠島兩年多後,1954年被送至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在此待了8年多。依刑期本來是從1950年3月21日至1962年3月20日,但被多關20多天,直到1962年4月10日才出獄。從18歲至30歲都在牢裡度過。出獄1年多後,1963年與同案被判刑12年的江順濱結婚,育有一子。 張金杏之口述歷史提到,出獄後警察、管區常來關照,只要找到工作,過不久老闆就會知道她是叛亂犯,最後只能被迫離職。這樣的就職經驗,雖讓她生活一度困窘,但也鍛鍊她的心志,自己要更加努力學習,才能勝過那些沒有被關的人。後來就靠著自己奮發努力,開英、日文補習班,生活才上軌道,最後當上一家製造PVC安定劑的化學工廠的董事長。她曾被日本潛能開發研究所聘為專任翻譯,也當了8年中華倫理研究學會講師,1995年更組織中部單親家庭聯誼會(稱一葉蘭聯誼會)。 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9月26日第一屆第49次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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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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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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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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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