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勤 ( 洪陳勤)
- 陳勤 ( 洪陳勤) 女 1921年出生 201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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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勤(1921-2017),女性,臺北市人,小學教員。1950年5月13日因涉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於學校遭憲兵逮捕,時28歲。
陳勤未滿週歲成為陳家養女。小學時就讀蓬萊公學校(今蓬萊國校),後來受到日籍教師與養父的鼓勵,進入臺北第三高等女學校就讀。1939年畢業後到雙連區日語講習班任教,但發現不是單純的任教,還要協助街頭佈道,因理念不合而到大龍峒農忙托兒所代課和兼任家教。1941年蓬萊公學校附設日語講習所任教。1943年到宮前國民學校(今中山國小)任教。戰爭疏散期間曾到土城國小任教。戰後考取臺灣省交響樂團合唱團,常在警總大廳練唱。1947年調任到福星國校。後因林雪嬌向福星國校借用場地排練鄉土藝術團,而與其有所接觸,林雪嬌極力說服她加入婦女社會工作。陳勤婉拒。1949年陳勤收到林雪嬌寄來小孩的衣物,希望陳勤轉交給林雪嬌的母親,陳勤則協助轉交給林母。
1950年5月13日於學校下課後,憲兵們到校,詢問陳勤是否認識駐守在學校的軍官金上尉,陳勤答不認識後被憲兵們帶走。在押解過程中,帶著大草帽送到保密局南所,至此方知金上尉一事只不過是藉口。保密局南所舍房中收容了將近二十人,且飲食和設備非常不佳,陳勤當時常發高燒。5月底才提審,當時軍法官主要詢問陳勤的問題,是她和林雪嬌的關係。軍法官製作完陳勤的自白書後,要陳勤按印,軍法官說不蓋也得蓋。6月被移送到保密局北所,與走私犯人共同收容,而管理者明顯地對政治犯有差別待遇。根據訊問筆錄記載,1949年8月,她在林雪嬌介紹下,參加共產黨,爾後來訪七、八次,討論婦女問題。
第二次提審時,再次被問有關和林雪嬌和鄉土藝術團一事,陳勤要求對質詰問,未受到允許,自白書也是非自願狀態下形成。8月15日被移送到軍法處。家人方知其下落。11月底,獄方准予懷孕的陳勤交保。
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陳勤於1949年「參與叛亂之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51年1月中生產完的陳勤帶著嬰兒返回獄中報到,後來收容於臺北監獄。但臺北監獄考量到叛亂犯與普通犯人需要嚴格分離,可是該監已經超收,所以1951年即曾發文臺灣高等法院詢問可否將叛亂犯送往綠島或金門等地收容。臺灣高等法院再詢問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則回文給臺灣高等法院可以對調普通犯人。臺北監獄則表示已經非常擁擠,難以收容。後來乃有送往綠島的規劃。
1953年1月,陳勤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11月,女生分隊被送往生產教育實驗所。陳勤因為涉及叛亂罪的關係,臺北市政府於1951年發文給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針對主管以及其三位保證人認為有以同事立場作保,未加慎重考察,有人受到申誡,也有人離職。
陳勤本人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被告之自白,無其他佐證資料,故本案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陳勤未滿週歲成為陳家養女。小學時就讀蓬萊公學校(今蓬萊國校),後來受到日籍教師與養父的鼓勵,進入臺北第三高等女學校就讀。1939年畢業後到雙連區日語講習班任教,但發現不是單純的任教,還要協助街頭佈道,因理念不合而到大龍峒農忙托兒所代課和兼任家教。1941年蓬萊公學校附設日語講習所任教。1943年到宮前國民學校(今中山國小)任教。戰爭疏散期間曾到土城國小任教。戰後考取臺灣省交響樂團合唱團,常在警總大廳練唱。1947年調任到福星國校。後因林雪嬌向福星國校借用場地排練鄉土藝術團,而與其有所接觸,林雪嬌極力說服她加入婦女社會工作。陳勤婉拒。1949年陳勤收到林雪嬌寄來小孩的衣物,希望陳勤轉交給林雪嬌的母親,陳勤則協助轉交給林母。
1950年5月13日於學校下課後,憲兵們到校,詢問陳勤是否認識駐守在學校的軍官金上尉,陳勤答不認識後被憲兵們帶走。在押解過程中,帶著大草帽送到保密局南所,至此方知金上尉一事只不過是藉口。保密局南所舍房中收容了將近二十人,且飲食和設備非常不佳,陳勤當時常發高燒。5月底才提審,當時軍法官主要詢問陳勤的問題,是她和林雪嬌的關係。軍法官製作完陳勤的自白書後,要陳勤按印,軍法官說不蓋也得蓋。6月被移送到保密局北所,與走私犯人共同收容,而管理者明顯地對政治犯有差別待遇。根據訊問筆錄記載,1949年8月,她在林雪嬌介紹下,參加共產黨,爾後來訪七、八次,討論婦女問題。
第二次提審時,再次被問有關和林雪嬌和鄉土藝術團一事,陳勤要求對質詰問,未受到允許,自白書也是非自願狀態下形成。8月15日被移送到軍法處。家人方知其下落。11月底,獄方准予懷孕的陳勤交保。
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陳勤於1949年「參與叛亂之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51年1月中生產完的陳勤帶著嬰兒返回獄中報到,後來收容於臺北監獄。但臺北監獄考量到叛亂犯與普通犯人需要嚴格分離,可是該監已經超收,所以1951年即曾發文臺灣高等法院詢問可否將叛亂犯送往綠島或金門等地收容。臺灣高等法院再詢問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則回文給臺灣高等法院可以對調普通犯人。臺北監獄則表示已經非常擁擠,難以收容。後來乃有送往綠島的規劃。
1953年1月,陳勤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11月,女生分隊被送往生產教育實驗所。陳勤因為涉及叛亂罪的關係,臺北市政府於1951年發文給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針對主管以及其三位保證人認為有以同事立場作保,未加慎重考察,有人受到申誡,也有人離職。
陳勤本人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被告之自白,無其他佐證資料,故本案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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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福星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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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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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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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