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顏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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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顏碧霞(1914-200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聽其女兒辜麗卿之鋼琴音樂教師呂赫若宣稱,共匪將攻佔臺灣,所有地主資本家均將被清算,勸其於匪幫尚未攻佔臺灣前,供給叛徒資金活動,以免將來被清算。數日後即交與呂赫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供其活動,另受呂匪赫若委託代售其印刷廠房屋,尚未出售。1950年6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被訴違反檢肅匪諜部分無罪。1955年6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辜顏君為叛徒供給金錢,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被訴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