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素梅

蕭素梅,1930年生,宜蘭羅東人,女,羅東女子公學校畢業後,入蘭陽女中,後因家庭經濟因素休學,於1949年6月進入羅東區署擔任辦事員,1950年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所載,蕭素梅涉入案件為「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法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判決書中記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欲在宜蘭發展組織,蕭素梅在1950年3月由婦女小組馮守娥介紹入黨,受羅東國民學校教員,也是馮守娥之兄馮錦輝指導,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但被延遲釋放,實際服刑5年3個月。 蕭素梅受訪時表示,戰後她很關心臺灣社會問題,休學在羅東區署工作期間,下班後經常與蘭陽女中同學馮守娥相聚,談論時事,並利用在羅東區署文書股工作之便,蒐集官方資訊與情報。1950年5月14日晚上,她在馮守娥家中一起被捕,連夜送保密局,兩個月後轉送辜顏碧霞的高砂鐵工廠。判決定讞後,曾先後在臺北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 1955年5月刑期屆滿後仍未獲釋,因家中祖母病重,鄰居集體寫申請書陳情,才在8月13日獲釋出獄。出獄後,因警察經常前來盤問,無法再進入公家機關工作,乃在南方澳私人營造廠擔任會計。1959年經友人介紹,認識楊逵長子楊資崩,兩人結為連理,共同經營資生百花園。 1999年8月13日蕭素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翠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