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素梅
- 蕭素梅 女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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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素梅(193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區署辦事員,蕭素梅由馮守娥介紹加入共產黨,為羅東支部婦女小組,受馮錦煇指導。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4日刑期結束,8月13日開釋。04050申請案於1999年8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素梅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蕭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錦灶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素梅,1930年生,宜蘭羅東人,女,羅東女子公學校畢業後,入蘭陽女中,後因家庭經濟因素休學,於1949年6月進入羅東區署擔任辦事員,1950年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所載,蕭素梅涉入案件為「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法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判決書中記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欲在宜蘭發展組織,蕭素梅在1950年3月由婦女小組馮守娥介紹入黨,受羅東國民學校教員,也是馮守娥之兄馮錦輝指導,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但被延遲釋放,實際服刑5年3個月。 蕭素梅受訪時表示,戰後她很關心臺灣社會問題,休學在羅東區署工作期間,下班後經常與蘭陽女中同學馮守娥相聚,談論時事,並利用在羅東區署文書股工作之便,蒐集官方資訊與情報。1950年5月14日晚上,她在馮守娥家中一起被捕,連夜送保密局,兩個月後轉送辜顏碧霞的高砂鐵工廠。判決定讞後,曾先後在臺北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 1955年5月刑期屆滿後仍未獲釋,因家中祖母病重,鄰居集體寫申請書陳情,才在8月13日獲釋出獄。出獄後,因警察經常前來盤問,無法再進入公家機關工作,乃在南方澳私人營造廠擔任會計。1959年經友人介紹,認識楊逵長子楊資崩,兩人結為連理,共同經營資生百花園。 1999年8月13日蕭素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翠
蕭素梅,1930年生,宜蘭羅東人,女,羅東女子公學校畢業後,入蘭陽女中,後因家庭經濟因素休學,於1949年6月進入羅東區署擔任辦事員,1950年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所載,蕭素梅涉入案件為「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法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判決書中記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欲在宜蘭發展組織,蕭素梅在1950年3月由婦女小組馮守娥介紹入黨,受羅東國民學校教員,也是馮守娥之兄馮錦輝指導,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但被延遲釋放,實際服刑5年3個月。 蕭素梅受訪時表示,戰後她很關心臺灣社會問題,休學在羅東區署工作期間,下班後經常與蘭陽女中同學馮守娥相聚,談論時事,並利用在羅東區署文書股工作之便,蒐集官方資訊與情報。1950年5月14日晚上,她在馮守娥家中一起被捕,連夜送保密局,兩個月後轉送辜顏碧霞的高砂鐵工廠。判決定讞後,曾先後在臺北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 1955年5月刑期屆滿後仍未獲釋,因家中祖母病重,鄰居集體寫申請書陳情,才在8月13日獲釋出獄。出獄後,因警察經常前來盤問,無法再進入公家機關工作,乃在南方澳私人營造廠擔任會計。1959年經友人介紹,認識楊逵長子楊資崩,兩人結為連理,共同經營資生百花園。 1999年8月13日蕭素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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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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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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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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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