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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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盛泉(1922–1950),男,宜蘭人,1950年被捕時29歲。日本神戶工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北市政府職員、太平山林場工務課技佐,1949年10月離職經商。盧盛泉於1948年7月由其兄長盧志彬(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介紹,在臺北正式加入共產黨,之後負責蘭陽地區工作,上級為李水井,蘭陽工作委員會成立時,由盧盛泉、馮錦煇、魏朝福領導,盧擔任書記,下有宜蘭、羅東、三星支部。1950年5月14日與馮錦煇、馮之胞妹馮守娥同日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死刑。 盧盛泉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1950年),據其偵訊筆錄,曾表示「卅八年元月介紹林茂松,本年三月介紹陳文章,四月介紹鄒朝松入黨」,並曾於1950年「五月初你向陳文章、盧盛坤、林田德說話要他們保護工廠」等。 盧盛泉之涉案,與郭琇琮有關。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郭琇琮被控於1947年10月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隨後吸收其餘成員,該案中被控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及主要匪幹」的盧志彬,於1949年3月參加組織後,即吸收盧盛泉、楊松齡、陳思文、高建勝等人。盧盛泉於1950年10月2日與馮錦煇同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盧林素月等人代表盧盛泉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2年1月21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5年6月16日第三次提出,2006年3月4日經第四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6年12月15日第四次提出,經2008年9月6日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於2012年2月20日第五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