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泉
- 盧盛泉 男 192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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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1972申請補償金、06521增保、07586增保、08505增保、09724增保卷冊。受裁判者盧盛泉(1922-195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盧盛泉涉嫌參加中國共產黨,充任該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工委,密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並擔任書記等情。1950年5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0年10月2日執行死刑。01972申請案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521申請案於2002年1月21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586申請案於2005年6月16日第三次提出,2006年3月4日經第4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8505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5日第四次提出,經2008年9月6日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09724申請案於2012年2月20日第五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盧盛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文章之供述為據,惟盧君參加組織、吸收黨徒及指示陳文章於時局動亂時保護蘇澳水泥廠不任破壞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盧盛泉(1922–1950),男,宜蘭人,1950年被捕時29歲。日本神戶工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北市政府職員、太平山林場工務課技佐,1949年10月離職經商。盧盛泉於1948年7月由其兄長盧志彬(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介紹,在臺北正式加入共產黨,之後負責蘭陽地區工作,上級為李水井,蘭陽工作委員會成立時,由盧盛泉、馮錦煇、魏朝福領導,盧擔任書記,下有宜蘭、羅東、三星支部。1950年5月14日與馮錦煇、馮之胞妹馮守娥同日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死刑。 盧盛泉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1950年),據其偵訊筆錄,曾表示「卅八年元月介紹林茂松,本年三月介紹陳文章,四月介紹鄒朝松入黨」,並曾於1950年「五月初你向陳文章、盧盛坤、林田德說話要他們保護工廠」等。 盧盛泉之涉案,與郭琇琮有關。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郭琇琮被控於1947年10月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隨後吸收其餘成員,該案中被控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及主要匪幹」的盧志彬,於1949年3月參加組織後,即吸收盧盛泉、楊松齡、陳思文、高建勝等人。盧盛泉於1950年10月2日與馮錦煇同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盧林素月等人代表盧盛泉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2年1月21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5年6月16日第三次提出,2006年3月4日經第四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6年12月15日第四次提出,經2008年9月6日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於2012年2月20日第五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盧盛泉(1922–1950),男,宜蘭人,1950年被捕時29歲。日本神戶工業學校畢業,曾任臺北市政府職員、太平山林場工務課技佐,1949年10月離職經商。盧盛泉於1948年7月由其兄長盧志彬(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介紹,在臺北正式加入共產黨,之後負責蘭陽地區工作,上級為李水井,蘭陽工作委員會成立時,由盧盛泉、馮錦煇、魏朝福領導,盧擔任書記,下有宜蘭、羅東、三星支部。1950年5月14日與馮錦煇、馮之胞妹馮守娥同日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死刑。 盧盛泉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1950年),據其偵訊筆錄,曾表示「卅八年元月介紹林茂松,本年三月介紹陳文章,四月介紹鄒朝松入黨」,並曾於1950年「五月初你向陳文章、盧盛坤、林田德說話要他們保護工廠」等。 盧盛泉之涉案,與郭琇琮有關。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郭琇琮被控於1947年10月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隨後吸收其餘成員,該案中被控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及主要匪幹」的盧志彬,於1949年3月參加組織後,即吸收盧盛泉、楊松齡、陳思文、高建勝等人。盧盛泉於1950年10月2日與馮錦煇同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盧林素月等人代表盧盛泉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2年1月21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5年6月16日第三次提出,2006年3月4日經第四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6年12月15日第四次提出,經2008年9月6日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於2012年2月20日第五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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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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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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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