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月

本案為078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素月(1929-),臺灣新竹人。依前國防部保密局偵防組陳玉祥證詞、(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林素月涉叛亂嫌疑案被捕,羈押於保密局延平南路看守所。1954年5月19日自首。07854申請案於2006年6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3月1日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人陳玉祥之證詞,與林素月本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查證人陳玉祥任職於前保密局,其證述林素月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曾對林君為相關之訊問,林素月所述遭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與其職務上有關,其證詞應可採信,故可認林君確曾因涉匪嫌而遭限制人身自由。
林素月,1929生,女,新竹市人,陳通和之妻。化名蕭琼英、林秀英、周麗華、蕭小姐、胡碧英。14歲畢業於新興國校,15歲任日本海軍施設會計記錄員約3年,戰後於18歲時擔任大公企業總務部雇員,20歲幫忙父親做津脂化學生意。涉鹿窟事件而於1954年自首,時2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8年年2月在臺北市經陳本江介紹加入共黨,屬陳本江領導,一度與林三合、鄭明德同一小組,教育過高清花。1950年1月因共黨地下組織大部分被破,陳通和令陳田其帶她到鹿窟,受楊上級(陳通和)軍事、政治等教育訓練。在鹿窟時吸收陳銀,擔任婦女武裝保衛隊指導員,先後負責教育婦女隊員陳銀、王茶、高碧玉、陳桂、詹蘇、陳寶珠、陳燕、謝廖好、廖宇等軍事、政治、教育的工作,並辦理基地會計事務和抄文件等項工作。 1952年11月底溫萬金逃亡,家中搜出鹿窟基地文件,陳通和等意識到鹿窟基地安全可能有問題,上級及重要幹部須撤退,所以12月25日抵達瑞芳基地。1953年初鹿窟基地被破,擔心瑞芳新基地安全,決定轉進中南部。2月9日與陳本江、林三合由曉基地出發,先到臺中市擬向母舅的兒子莊借錢,但沒借到,翌日至臺南新營陳在佳處休息,後至林三合之姊處避居。經林三合大兄介紹,到其二舅處掘地下室居住,後經陳主仁介紹至小港黃泉處藏匿,約二個月,後經林朝川介紹至大寮鄉蔡點家地下室住約4-5個月,然後再回黃泉處,先後約一年餘。在南部基點負責向各共黨分子籌措財政及連絡工作。 1954年2月21日陳通和在臺中李上甲家被捕,供出組織換到自首。在陳通和和保密局談好不能讓陳本江等人死,才肯透露剩餘同伴藏身處的條件下,陳通和帶著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到鹿窟進行逮捕。5月19日林素月等五人在高雄鳳山向谷正文自首。5月27日由保密局簽報在案。後偵防組谷正文將之留組運用,囚禁在保密局宿舍裡,林素月與陳通和夫婦兩人住一間房,隔壁為陳銀和陳本江住的房間。在宿舍裡沒有限制行動,也不需從事作何勞動或工事,生活作息正常,能夠看報紙、看書,三餐飲食一切正常。且為顧及其生活需要及鼓勵工作情緒起見,自1954年8月起每月發放林素月津貼200元。1955年2月谷正文還簽請國防部准予自首並從速發給自首證。3月19日獲得保安司令部發給自首證,並由該部偵防處考管運用。1955年4月1日離開延平看守所。 2006年6月林素月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基金會認定其遭限制人身自由達10個月13日,2008年3月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